,则虽无法亦可也,如其人之不常有何,此古人用人贵于人法兼用也。夫群千百人之才品而决于一二人之耳目,苟无簿籍之稽考、法制之禁限、资次之循历,而欲一一记忆之、人人抡选之,吾恐其智有所不周、力有所不逮、日有所不给矣,而况夫伪妄诈冒、请托干求、那移蒙蔽、奸计百出者哉?由是观之,人固不可以不任而法亦不可以不定,守一定之法而任通变之人,使其因资历之所宜、随才器之所能而量加任使,非不用资格亦不纯用资格,不用资格所以待非常之才、任要重之职、厘烦剧之务,用资格所以待才器之小者、任资历之浅者、厘职务之冗杂者。其立为法一定如此,而又得公明之人以掌铨衡,随才授任,因时制宜而调停消息之,于常调之中而有不常之调,调虽若不常而实不出乎常调范围之外,人以渐而用而出类之才则不以渐,官以次而升而切要之职则不以次,非有大功德、大才能及国家猝有非常之变,决不拔卒为将、徒步而至卿相也。我祖宗立法之善超越前代,未尝不用资格而有不用者焉,虽若不分流品而实未尝不分焉,何则?今制文职四品及在京堂上官、在外方面五品以上官有缺员皆具名以闻,自五品以下吏部始得铨注,此所谓用资格而有不用者也。自尚书、侍郎以下惟才是用,虽若不分流品,然翰林院、国子监非通经能文者不授之,其于流品又未尝不分焉。臣寮之在任也则得推举不次用之,既满秩到部则必考其功迹按常调以用焉。祖宗良法美意有如此者,此又万世所当遵守而不可更革者也。
卷一一
▲严考课之法
《舜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
蔡沈曰:“考,核实也。三考,九载也。九载则人之贤否、事之得失可见,于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赏罚明信,人人力于事功,此所以庶绩咸熙也。”
臣按:此万世考课之祖。夫三年者天道一变之节也,至于九年则三变矣,天道至于三变则人事定矣。盖人之立心行事未必皆有恒也,锐于前者或退于后,勤于始者或怠于终,今日如此而明日未必皆如此,此事则然而他事则未必然,暂则可以眩惑乎人,久则未有不败露者也。为政于三年、六年不变,固可见其概矣,安知其后何如哉?必至于九年之久而不变,则终不变矣,于是从而黜陟之。圣人立法缓而详,详而尽,真可以为万世法也,岂但使一世之庶绩咸熙而已哉?万世用之而万世咸熙矣。帝世立此法以来,后世多不能遵用,或以一年为一考、或以三十月为一考,或以六期为断、或以三年为断,未有若我朝本帝世考绩之法以为一代之法、百世相承者也。
《周官》: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十二年也)王乃时巡,考制度于四岳,诸侯各朝于方岳,大明黜陟。
蔡沈曰:“五服,侯、甸、男、采、卫也。六年一朝会京师,十二年王一巡狩。时巡者,犹舜之四仲巡狩也。考制度者,犹舜之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等事也。诸侯各朝方岳者,犹舜之肆觐东后也。大明黜陟者,犹舜之黜陟幽明也。疏数异时、繁简异制,帝王之治因时损益者可见矣。”
臣按:今制,三年方面及府州县官一朝觐,即此六年五服一朝之制也。但周有巡狩之制而诸侯朝以六年,而今则三年一朝耳。来朝之臣各以其所治须知之事造册以献于朝廷,是考制度之余意也。政绩举者有赏擢之典,否则废黜焉,是亦大明黜陟也。斯制也一见于《虞书》,后千载余复见于《周官》,周至于今日几三千年矣,仅再见焉,汉、唐、宋皆无之。呜呼,此圣祖制治保邦所以卓冠乎百王也欤?
《周礼》:太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大计也),听其致事(听其事来至者之功状)而诏王(奏白于王)废置(有功者置之进其爵,无功者废之退其爵),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臣按:《周礼》月终则有月要、旬终则有日成,则是日月皆有考也;至于一岁之终则有岁会,则是一岁有考也。于是岁终大计则听其所致之事,诏王行废置之法,然犹各计其所治之当废当置者而未行诛赏也,至于三年之久则大计群吏之治,相与比较而行诛赏之法焉。其考以日也宰夫受之,考以月也小宰受之,考以岁也大宰受之,每岁而诏于王,至于三岁则诛其幽而赏其明,此三代盛时考核严而会计当,上下相维,体统不紊也,其以此欤?
小司徒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治事之计)而诛赏,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小司寇岁终乃命其属入会(会计之状),乃致事(谓致事与王)。
臣按:先儒谓成周六卿先考其属官而后倡牧伯,牧伯从而考诸侯,考课既备,然后上之天子,故周官六卿每岁则诏王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西汉课郡国守相而丞相、九卿则杂考郡国之计书,至天子则受丞相之要。汉去古未远,故犹有古意。今制,内外诸司各自考其官属,然后达于吏部,吏部定其殿最,闻于朝廷以行黜陟,亦是此意。
汉法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举殿最。
汉郡守辟除令长得自课第,刺史得课郡国守相,而丞相、御史得杂考郡国之计书,天子则受丞相之要。
臣按:汉考课之法史所不载,惟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见于《丙吉传》。尹翁归为扶风,盗贼课常为三辅最;韩延寿为东郡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