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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学衍义补-明-邱濬-第427页

人臣有请于祖宗常狱之外别起狱者,必奸邪也,人主宜痛斥之。
肃宗时,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当死,上以其善用炮,免死,以白衣于陕郡效力。贾至上疏曰:“《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渐矣。’若纵去荣,可谓生渐矣。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能亦坚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诛死,今诸军技艺绝伦者其徒实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复何以止之?若止舍去荣而诛其余者,则是法令不一而诱人触罪也。今惜一去荣之材而不杀,必杀十如去荣之材者,不亦其伤益多乎?夫去荣逆乱之人也,焉有逆于此而顺于彼,乱于富平而治于陕郡,悖于县君而不悖于大君欤?”下其事令百官议,韦见素等议以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犹不敢擅杀,而小人得擅杀,是臣下之权过于人主也。去荣既杀人不死,则军中凡有技能者亦自谓无忧,所在暴横,为郡县者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爱无亲疏,得一去荣而失万姓,何利之有?于律,杀本县令列于十恶,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夫国以法理,军以法胜,有恩无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战士而每战少利,岂非无法乎?今陕郡虽要,不急于法也,有法则海内无忧不克,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可治,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技,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无,家国乃为之轻重。此臣等所以区区,愿陛下守贞观之法。”上竟舍之。
臣按:肃宗之于一王去荣杀县令而不正其罪,贾至既言之,韦见素等又言之,谆复明切如此,而肃宗竟不悟焉,其后卒至法令废弛,士卒桀骜,终唐室而不振,其原未必不出诸此也。
懿宗同昌公主薨,悼痛不已,杀医官韩宗卲等二十余人,收捕亲族三百余人系京兆狱,平章事刘瞻言以为:“修短之期,人之定分。昨公主有疾,深轸圣慈,宗卲等诊疗之时,惟求疾愈,备施方术,非不尽心,而祸福难移,竟成蹉跌。原其情状,亦可哀矜,而械系老幼三百余人,道路嗟叹,奈何以达理知命之君,涉肆暴不明之谤。愿少回圣虑,宽释系者。”上览疏不悦。
臣按:古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懿宗以一女之故而杀医者二十余人,而收捕亲族至三百余人,知痛吾女之死而人之死独不可痛哉?彼二十人者皆有父母子女,吾爱吾女而彼之父母子女亦爱其父与子,人有贵贱而痛戚之情则一也,吾女之死非其故,若出于误亦在所宥,况医所能生者不死者尔,数之尽者,医岂能延哉?刘瞻之言痛切而懿宗不悟,非独不仁,盖不智也。
宋至和中,太常博士吴及言:“古人除肉刑,重绝人之世也。今则宦官之家竞求他子,剿绝人理,希求爵命,童幼何罪,陷于刀锯因而夭死者多矣。夫有疾而夭,治世所羞,有罪而宫,前王不忍,况无疾与罪乎?臣闻汉永平之际,中常侍四员、小黄门十人,唐太宗定制无得逾百员,且以祖宗近事较之,祖宗时宦官凡几何人,今凡几何人?臣愚以谓胎卵伤而凤凰不至,宦官多而继嗣未育,伏望浚发德音,详为条,禁进献宦官一切权罢,擅宫童幼置以重法。若然,则天心必应,圣嗣必广,召福祥安宗庙之策,莫先于此。”
臣按:五刑之中宫刑最重,四刑惟残人之肌体,宫刑则绝人之种类,故虽死辟之大不若宫刑之惨,大辟虽曰身首异处,然止于一身一时,而宫刑则上阏先传、下绝后继,非止一人一世焉。今世无古宫刑,亦无宋人宦官之家取他人子宫以为嗣之例,祖宗以来,凡人侍掖庭者多取军旅中不得已所系累之幼稚,免其死而生之,至仁之
卷一一四
△严武备
▲总论威武之道(上)
《易师》之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程颐曰:“《师》为卦,坤上坎下。以二体言之,地中有水为众聚之象;以二卦之义言之,内险外顺,险道而以顺,行师之义也;以爻言之,一阳而为众阴之主,统众之象也,《比》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师》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下,将帅之象也。地中有水,水聚于地中为众聚之象,故为师也。君子观地中有水之象,以容保其民、畜聚其众也。”
朱熹曰:“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故能养民则可以得众矣。”
臣按:先儒谓古者兵农合一,居则为比闾族党之民,役则为卒伍军旅之众,容之畜之于无事之时而用之于有事之日,此众即此民也,容之则保爱而不伤,畜之则聚处而不散,有以容之故无事之时得以生养而自遂,有以畜之则有事之时易于召集以相卫。国家之有众亦犹土地之有险也,地有险则人莫敢逾,国有兵则人不敢犯,然兵虽险而用之又必以顺焉,不顺不动也。
《序卦》曰:师者众也,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程颐曰:“人之类必相亲辅然后能安,故既有众则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师》也。”
吕祖谦曰:“《师》以二为主,二将帅也,以一阳而为众阴之所听命者;《比》以五为主,以一阳而为众阴之所亲辅者也。《比》所以次《师》者,言众虽听命于将帅,而心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