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耄同)、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郑玄曰:“不识谓不审也,若今报仇,当报甲见乙误以为甲而杀之之类。过失谓举刃欲斫伐而误轶人之类。遗忘谓若间帷幕而忘有人在焉,以兵矢误投射之之类。幼弱、老耄,今律年未满八岁及八十以上非手杀人者,他皆不坐。蠢愚谓生而痴呆童昏者。”
吴澂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轻者,宫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讯群臣、群吏、万民,即孟子所谓“左右、诸大夫、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之意也,讯于群臣、群吏、万民皆曰可杀,则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识乎,或过失、遗忘乎,三者皆无之,然犹审之以三赦,若其人果幼弱、老耄、蠢愚也,则又在所释焉。以此三法参酌民情而求其实,断制罪狱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然后刑之杀之,则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后刑之,所杀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后杀之,则刑与不刑、杀与不杀皆合乎中道矣。谳狱恒以是存心,则死者与我俱无憾,而朝廷无冤狱、天下无冤民矣。
《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孔颖达曰:“附从轻者,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轻是也。赦从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书》‘眚灾肆赦’是也。”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轻,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当从其轻,赦出者当从其重。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悫曰:“泛与泛爱之泛同。可信则断之以己,可疑则资之于众也。众疑赦之者,又不以偏爱而有所释,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则比于大辟以成其狱,察其罪之在小辟则比于小辟以成其狱。”
臣按:疑狱与众共之,《吕刑》所谓“胥占”是也;众疑赦之,《吕刑》所谓“刑罚之疑有赦”是也。
梁人有取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昔文姜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于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以杀母而论为逆也。”梁相从其言。
臣按:此事与汉武帝为太子时所论访年杀继母之狱同,武帝谓:“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其言与季彦同,季彦又谓“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后世遇有狱如此比者,宜以为准。
汉高帝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谓处断也),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臣按:此汉人谳狱之制。
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服也)者,辄谳之。”
臣按:文致于法,谓原情定罪,本不至于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则必谳之,使必服于人心而后加之以刑,否则从轻典焉。
后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疑狱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臣按:治狱者必先宽,此一语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人去古未远,其断大狱犹必傅古义,不颛颛于律也。后世但知有律令尔,不复有言及古义者矣。宣帝置廷平,季秋后请谳,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臣按:宣帝于季秋后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盖知狱事乃死生之所系,不敢轻也。斋居则心清而虑专,烛理明而情伪易见。
成帝时,淳于长坐大逆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欲坐之,廷尉孔光驳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而乃始等弃去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臣按:妇人,从夫者也。在室之女当从父母,已醮之妇则当从夫家,况夫婢妾之属,事未发前已离主家,岂有从坐之理哉?孔光之议诚是也。
哀帝时,丞相薛宣不持后母服,给事中申咸毁之,不得封侯,宣子况令杨明斫伤咸,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奏曰:“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当弃市。”廷尉直驳议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