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上聲)校滅耳,凶’。”

  臣按:《噬嗑》一卦,六爻俱以刑獄言,而聖人於大傳特論初九、上九二爻,蓋初與上無位為受刑之人,而其中四爻則用刑之人也。然下之人必犯於刑而後受之,所以受之者由上之人用之也,用刑以刑人,將使人不敢為惡而務於為善,然後吾刑不用矣。上無所用則下無所受,下無何校滅耳之苦,上無滅鼻遇毒之勞,所以然者,聖人明罰敕法,懲之於早故也。天生聖人為民造福,既敘彝倫而錫君子以考終命之福,複明刑罰而養小人以全身命之福。蓋小人不以不仁為恥,見利而後勸於為仁,不以不義為畏,畏威而後懲於不義,懲之於小所以誡其大懲之於初,所以誡其終,使其知善不在大而皆有所益,惡雖甚小而必有所傷,不以善小而弗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不至於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以傷其膚、殞其身、亡其宗,其為小人之福也,則亦何以異於錫君子者哉?

  《賁》之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程頤曰:“君子觀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無果敢於折獄也。折獄者人君之所致慎也,豈可恃其明而輕自用乎?乃聖人之用心也為戒深矣。折獄者專用情實,有文飾則沒其情矣,故無敢用文以折獄也。”

  朱熹曰:“山下有火,明不及遠。明庶政,事之小者;折獄,事之大者。內離明而外艮止,故取象如此。”《旅》之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程頤曰:“火之在高,明無不照。君子觀明照之象則以明慎用刑,明不可恃,故戒於慎。明而止亦慎象,觀火行不處之象則不留獄。獄者不得已而設,民有罪而入,豈可留滯淹久也?”

  臣按:朱熹謂《賁》與《旅》卦皆說刑獄事,但爭艮與離之在內外,故其說相反。止在外、明在內,故明庶政而不敢折獄;止在內、明在外,故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粗言之,如今州縣治獄,禁勘審覆自有許多節次,過乎此而不決,便是留獄,不及乎此而決,便是敢於折獄。《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周禮秋官》亦有此句,便是有合如此者。若獄未具而決之,是所謂敢折獄也;若獄已具而留之不決,是所謂留獄也。由是觀之,《賁》《旅》二卦蓋交相成而互相用也,獄之未具則不敢折,故獄得真情而人不冤獄之,已具則無或留,故獄不停囚而人不滯,治獄之道備於此矣。治獄,君子必象離之明以為之體,象山之止以為之用,明矣而猶不敢折獄,明矣而猶必慎而不留,皆止之象也。獄不難於治而難於用,故《噬嗑》卦辭曰“利用獄”。

  《豐》之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程頤曰:“雷電皆至,明震並行也。二體相合,故雲皆至。離,明也,照察之象;震,動也,威斷之象。折獄者必照其情實,惟明克允;致刑者必威於奸惡,惟斷乃成,故君子觀雷電明動之象以折獄致刑也。”

  朱熹曰:“《噬嗑》明在上,是明得事理,先立這法在此,未有犯的人留待異時之用,故雲明罰敕法。《豐》威在上、明在下,是用這法時須是明見下情,曲折方得,不然威動於上必有過錯也,故雲折獄致刑。此是程子之意,其說極好。”

  洪邁曰:“《易》六十四卦,而以刑罰之事著於大象者凡四焉,《噬嗑》《旅》上卦為離,《豐》《賁》下卦為離。離,明也,聖人知刑獄為人司命,故設卦觀象必以文明為主,而後世付之文法俗吏,何耶?”

  臣按:《豐》之為卦,盛大之義也,明足以照、動足以亨,然後能致豐大之功。苟天下之人有以梗吾之教化、犯吾之禁令,而吾之明不足以照之、吾之威不足以折之,何以成其豐亨盛大之治哉?是以君子必體電之明以折斷獄情,體雷之威以致用刑殺,威至而明不至不可也,明至而威不至不可也,必明威並用,如雷之擊也必與電俱,電之掣也必與雷並。明寓於威斷之中,則其威也非肆暴虐而灼然有以燭其奸;威施於明察之下,則其明也非作聰明而毅然有以正其罪。威明並用,容光之隙無不照,雷霆之下無不折,無一人而敢隱其情,無一地而敢負其固,則天下之大、四海之廣,豐豫而亨通矣。

  《中孚》之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程頤曰:“水體虛,故風能入之;人心虛,故物能感之。風之動乎澤,猶物之感於中,故為中孚之象。君子觀其象以議獄與緩死,君子之於議獄,盡其忠而已,於決死,極於惻而已,故誠意常求於緩。緩,寬也。於天下之事無所不盡其忠,而議獄緩死其最大者也。”

  朱熹曰:“風感水受,中孚之象;議獄緩死,中孚之意。楊萬裏曰:‘風無形而能震川澤、鼓幽潛,誠無象而能動天地、感人物,此澤上有風所以為中孚,故君子以之議獄緩死。蓋好生治民,舜之中孚也;不犯有司,天下之中孚也。天下中孚,則萬心一心矣。鳥巢可窺,況豚魚乎?無他,不殺之心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