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未然,所绝者少而所全者众,圣人大公至仁之心也。
《礼记》:凡制(断也)五刑必即天伦(天理也),邮(与尤同,责也)罚丽于事。
陈澔曰:“天之理至公而无私,断狱者体而用之,亦至公而无私。凡有罪责而当诛罚者,必使罚与事相附丽,则至公无私而刑当其罪矣。”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方悫曰:“父子之亲本乎情,故曰原;君臣之义错诸事,故曰立。亲主于爱,一于爱则刑有所不忍加;义主于敬,一于敬则刑有所不敢及,一皆如是,岂足以为法之经哉?其或于亲有所原、于义有所立者,特徒法之权而已,故曰以权之也。”
陈澔曰:“父子、君臣,人伦之重者,故特举以言之,亦承上文天伦之意。所犯虽同而有轻重浅深之殊者,不可概议也,故别之所谓权也。明视聪听而察之于词色之间,忠爱恻怛而体之于言意之表,庶可以尽得其情也。”
陈栎曰:“后世之民犯刑多上失其道之所致,未必皆其民之罪,刑狱固在得其情而不可喜得其情,欲得其情固在于悉其聪明,哀矜勿喜尤在于致其忠爱欤。”
臣按:刑法之制所以弼教,而教之本在乎天伦,而天伦之重者父子、君臣也。父子主仁,君臣主义,一切轻重之罪、浅深之情,皆主于父子之仁、君臣之义。必原其本然之心,必立其当然之义,意而论之,慎以测之,序有先后而必循其次,量有大小而不过其剂,所以分而别之者,用以合其权度也。既别之而又尽之,尽之则理无遗矣,不徒尽之而又成之,成之则狱斯备矣。君子之尽心于刑如此,天下岂有冤民哉,彝伦又岂有或斁哉?
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烝也,烝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玄曰:“烝是刑体。”
马晞孟曰:“此言立法制刑之意。虽轻无赦,所以使人难犯也。惟其当刑必刑,轻且不赦,而况于重者乎?故君子不容不尽心焉。盖刑之所以为刑者,犹人之有烝也,一辞不具不足以为刑,一体不备不足以为成,人辞之所成则刑有所加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君子无所不尽其心,至于用刑则尤慎焉者也。”
臣按:先儒谓无赦则民不至于犯罪,尽心则吏不至于滥刑,有无赦之法以禁于未然之前,有尽心之吏以应于已然之后,此民所以畏法而亲上也。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臣按:刑以弼教,教之大者伦理也,人君者生民之主,圣人者道德之主,父母者生身之主。亲为一家之主,孝其亲则人道以立;君为一世之主,忠其君则治道以成;圣人为万世之主,尊圣人则世教以明。先王制为刑法以弼世教,世教之大在此三者,人人孝其亲、忠其君、尊夫圣人,则天下大治矣,否则大乱之道焉。然是三者其根本起于一家,家积而国,国积而世,故尤严于不孝之罪,以为天下事无有不起于近而后及于远,始于微而后至于著也。故律文著不孝之罪,而所谓要君非圣人者则略焉,非略之也,不可言也,著其可言者以示微意,万一有是狱焉,准此以权度之也。
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范祖禹曰:“事得其序之谓礼,物得其和之谓乐。事不成则无序而不和,故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罚不中。”
金履祥曰:“事有条理则有礼乐,事得其序则为礼,事得其和则为乐,事既不成则何以能有礼乐?无礼则无序而施之也乖缪,无乐则无和而行之也忿戾,乖缪忿戾则刑罚安能中理,刑罚不中理则民难于避就。”
臣按:礼乐、刑政其致一也,必有礼乐以为刑政之本,则政事之行、刑罚之施皆本乎自然之理以立为当然之制,使民知所避而不敢违,是以民生日用之间,心志有所主、耳目有所加、举动云为有所制,是以不犯于有司。有犯焉者然后施之以刑罚,苟为不然,蚩蚩蠢蠢之民,一举手一动足皆罹于宪网之中而不知所以为生者矣。民不知所以为生则求所以为生之路,求之不得则舍死以求,祸乱之作往往以此,秦、隋之亡其明验也。
孟子曰:“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
程颐曰:“以生道杀民谓本欲生之也,除害去恶之类是也。盖不得已而为其所当为,则虽咈民之欲而民不怨,其不然者反是。”
朱熹曰:“彼有恶罪当死,吾求所以生之者而不得,然后杀之以安其众而厉其余,此以生道杀之也,亦何怨之有?”
张栻曰:“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先王明刑法以示民,本欲使之知所趋避,是乃生之之道也,而民有不幸而陷于法,则不得已而加辟焉,固将以遏止其流也,是亦生道而已,又况哀矜忠厚之意薰然存乎其间,其为生意未尝有间断也。若后世严刑重法固不足道,而其得情而喜与夫有果于疾恶之意一毫之萌,亦为失所谓生道者矣。”
臣按:天地之大德曰生,人得天地之德以为生,莫不好生,圣人体天地之德以为生人之主,故其德亦惟在于好生也。惟其好人之生,故其存心治政莫不以生人为本,人见其德教之施、恩泽之布以为生人也,而不知其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