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法有盡而心則無窮,故其用刑行賞或有所疑,則常屈法以伸恩,而不使執法之意有以勝其好生之德,此其本心所以無所壅遏而得行於常法之外,及其流衍洋溢、漸涵浸漬有以入於民心,則天下之人無不愛慕感悅,興起於善而自不犯於有司也。”
朱熹曰:“觀皋陶所言‘帝德罔愆’以下一節,便是聖人之心涵育發生,真與天地同德,而物或自逆於理以幹天誅,則夫輕重取舍之間亦自有決然不易之理,其宥過非私恩,其刑故非私怒,罪疑而輕非姑息,功疑而重非過予,如天地四時之運,寒涼肅殺常居其半而涵養發生之心未始不流行乎其間,此所以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而自不犯於有司,非既抵罪而複縱舍之也。夫既不能止民之惡而又為輕刑以誘之,使得以肆其凶暴於人而無所忌,則不惟彼見暴者無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於有司者且將日以益眾,亦非聖人匡直輔翼,使民遷善遠罪之意也。”
臣按:好生之德洽於民心,此帝舜所以為舜也。蓋天地生人而人得以為生,是人之生也莫不皆欲其生,然彼知己之欲生而不知人之亦莫不欲其生也,是以相爭相奪以至於相殺,以失其生生之理。人君為生人之主,體天地之大德,為生靈之父母,於凡天下之人無不欲其生,於凡有生者苟可以為其養生之具者無不為之處置營謀,俾之相安相樂以全其生生之天,苟於其中有自戕其生而逆其生生之理者,則必為之除去,此所以有刑法之製焉。所以然者,無非欲全民之生而已,聖人欲全民之生如此,一言以蔽之曰好生。籲,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德曰仁,仁者好生之謂也。
《康誥》: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用也)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蔡沈曰:“此慎罰也。人有小罪,非過誤,乃其固為亂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雖小乃不可不殺,即《舜典》所謂‘刑故無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過誤,出於不幸偶爾如此,既自稱道盡輸其情,不敢隱匿,罪雖大時乃不可殺,即《舜典》所謂‘宥過無大’也。諸葛孔明治蜀,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其‘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之意歟。”
臣按:《康誥》所謂“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一言,此後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條所自出也。
非汝封(康叔名)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三字當在“又曰”下)又曰劓(割鼻也)(截耳也)人,無或劓人。
蔡沈曰:“刑殺者天之所以討有罪,非汝封得以刑之殺之也,汝或無以已而刑殺之。刑殺,刑之大者;劓,刑之小者,兼舉小大以申戒之也。”
朱熹曰:“康叔為周司寇,故一篇多說用刑。呂氏說非汝封刑人殺人,則人亦無敢刑人殺人。又曰非汝封劓人,則人亦無敢劓人。蓋言用刑之權正在康叔,不可不謹之意耳。”
臣按:《康誥》此言可見刑無大小,皆上天所以討有罪者也。為人上者苟以私意刑戮人,則非天討矣。一人殺人有限,而下之人效之其殺戮滋多,為人上者奈何不謹於刑戮,上拂天意、下失人心,皆自此始。衰世之君往往任意恣殺,享年所以不永、國祚所以不長,其以此夫。
王曰:“汝陳時臬(法也,為準限之意)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宜也)刑義殺,勿庸以次(次舍之次)汝封。乃汝盡遜(順也)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
蔡沈曰:“言敷陳是法,與事罰斷以殷之常法矣,又慮其泥古而不通,又謂其刑其殺必察其宜於時者而後用之,既又慮其趨時而徇己,又謂刑殺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慮其刑殺雖已當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謂使汝刑殺盡順於義,雖曰是有次敘,汝當惟謂未有順義之事。蓋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罰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
臣按:此武王封康叔於衛,告以謹罰之意。蓋衛是殷之故都,周承殷之後,康叔往殷故都而治其遺民,故欲其敷陳是刑法之事,其有所罰者一斷以前殷之常法矣。然殷之刑殺不必皆是也,有合義者焉有不合義者焉,惟取其合於義者而用之,然所謂合義與否又不可專用以就己意也,夫既合於義又不徇己,則刑罰當其罪矣。設使刑殺盡順於義,雖曰是有次敘,而汝亦惟曰未有順義之事焉。蓋刑殺關乎人之性命,一人負冤,天地為之變色,和氣為之感傷,人心為之喪失,烏可以輕忽哉?武王告康叔以雖盡遜而惟曰未遜事,蓋欲康叔之心常常不足,已遜而猶曰未遜,已盡而常如未盡,則不敢輕視人命而苟具獄辭,則問刑之人與受刑之人兩無所憾焉,刑罰無不中者矣。人君命臣以治民而欲其慎罰,拳拳告教如此,為之臣者安敢不盡其心哉?
《立政》曰:和我庶獄庶慎,時則勿有間之。又曰: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於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又曰: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於庶獄,惟有司之牧夫。
蔡沈曰:“庶獄,獄訟也。庶慎,國之禁戒儲備也。和調均齊,獄慎之事,而又戒其勿以小人間之,使得終始其治,此任人之要也。文子文孫者,成王、武王之文子,文王之文孫也。誤,失也,有所兼有所知不付之有司而以己誤之也。正猶《康誥》所謂正人與宮正、酒正之正,指當職者。為言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