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曰:“周十一月,夏九月也;周十二月,夏十月也。《夏令》曰‘十月成梁’,盖农工已毕,可用民力,又时将寒冱,水有桥梁则民不患于徒涉,亦王政之一事也。”又曰:“先王之政,细大具举,而无事不合人心、顺天理,故其公平正大之体、纪纲法度之施,虽纤悉之间亦无遗恨如此。”
臣按:先王之治非独其大纲大法无有偏而不举之处,则虽一道径之微、一津河之小,民之所以经行之处亦必委曲而为之处置焉,惟恐其行步之龃龉、足径之瘒瘃也。圣人仁民之政无往而不存,其小者尚如此,况其关系之大者哉?
汉薛宣子惠为彭城令,宣至其县,桥梁、邮亭不修,宣心知惠不能。
臣按:郑子产以乘舆济人于溱洧,孟轲氏讥其不知为政;陈国道茀不可行而川不梁,单襄公知其必亡。盖道路、桥梁虽于政治无大干系,然王道至大而全备,一有所阙,虽若无甚害者,然而一人不遂其欲、一事不当其理、一物不得其济,亦足以为大段之累、全体之亏也。故大人行政,虽受一命、居一邑,亦无不尽其心焉者。薛宣于见其子之为邑,桥梁不修而知其无所能,由是推而大之,知夫觇人之国者,因其涂不治、川不梁则知其国之不振也,岂不然哉?是以君子欲成其大,必尽力于其小,欲成其全,惟恐其一之或有亏也,良以此夫。
晋杜预以孟津渡险有覆没之患,请建河桥于富平津,议者谓殷周所都,历圣贤而不作者,必不可立故也。预曰:“造舟为梁,则河桥之谓也。”及桥成,武帝从百寮临会,举觞属预曰:“非君此桥不立也。”对曰:“非陛下之明,臣亦不敢施其微巧。”
臣按:《元和志》云:河阳浮桥,架黄河为之,以船为脚,竹褷互之。初,预造桥时,议者多谓殷周无有作桥于河者,预引《诗大明》“造舟为梁”为证,然《诗》不言其所造之处,《史记》秦昭襄王五十年十二月,初作河桥,盖桥作于河也。然是时秦未有孟津之地,而所作之桥不在此尔。唐开元九年,复作于蒲津。
唐开元九年,新作蒲津桥,熔铁为牛。
张说曰:“河有三桥,蒲津居其一。旧制,横百丈,连船千艘,辫修笮以维之,系围木以距之。开元十二载,俾铁代竹,取坚易脆,结为连锁,熔以为伏牛,偶立于两岸,禁连于河中,潬锁以持航,牛以系缆,亦将厌水物、奠浮梁。”
臣按:凡于水必用铁,非徒以其坚,亦以其能厌水物也。
以上道涂之备
卷一○○
△慎刑憲
▲總論製刑之義(上)
《易》:噬(齧也)嗑(合也),亨,利用獄。
程頤曰:“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
又曰:“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雲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朱熹曰:“卦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程頤曰:“剛爻與柔爻相間,剛柔分而不相雜,為明辨之象。明辨,察獄之本也。動而明,下震上離,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無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六五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過柔則失於寬縱,五為用獄之主,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
臣按:先儒有言,《噬嗑》,震上離下,震雷離電,天地生物有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電擊搏之,聖人治天下有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製之,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雷電以去頤中之梗,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所謂梗者,即有間之謂也。物有間於吾頤之中,必齧斷之而後口可閉合,口不能合則有所窒礙而氣有不通矣。人有梗於吾治之間,必斷製之而後民得安靖,民不得安則有所苛擾而生有不寧矣,然其所以梗吾治而使民之不安者必有其情焉,有其情故有其獄也。所以治斯獄也,非明不能致其察,非威不能致其決,明以辨之必如電之光焰然而照耀,使人不知所以為蔽,威以決之必如雷之震轟然而擊搏,使人不知所以為拒,明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然其施外者用其剛如此可爾,若夫存於中者則又以柔為本,而其柔也非專用柔,用柔以處剛,無太過焉無不及焉,夫是之謂中,夫是之謂利,苟偏於一而或過與不及,則非中矣,則為不利矣。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程頤曰:“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敕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吳澂曰:“明者辨別精審之意,敕者整飭嚴警之意。明象電光,敕象雷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