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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学衍义补-明-邱濬-第231页

意最深长,如祖考于己身未相辽绝,祭礼亦自易理会,至如郊天祀地犹有天地之显然者,不敢不尽其心,至祭其始祖已自阔远,难尽感格之道,又推始祖所自出而祀之,苟非察理之精微、尽诚之极至,安能与于此?故知此则治天下不难也,此尚明得,何况其他?此尚感得,何况其他?故孔子曰:‘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掌乎?’”
方悫曰:“此禘也以其非四时之常祀,故谓之间祀;以其及祖之所自出,故谓之追享;以其比常祭为特大,故谓之大祭以;其犹事生之有享焉,故谓之肆祼献。名虽不同,通谓之禘也。”
臣按:禘者,王者五年之大祭也。先正,谓先王。报本反始之意莫深于禘,非仁孝诚敬之至不足以与此,祭礼之大莫有大于此者矣。
《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庙。《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杨复曰:“大合毁庙与未毁之主,祭于太祖之庙。”
臣按:祫者,先王于岁事外三年则一行。大祫,礼太祖正东向之位,凡毁庙、未毁庙之主皆与焉。盖宗庙之祭最大者禘也,其次则大祫焉。谓之大祫,则此四时之祫不陈毁庙之主者,小矣(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说出于《礼疏》,经无明文,先儒所不取,然此宗庙大礼考之经传并不著其行礼时用,姑从之以为准,不然则是礼何由以行)。
《国语楚语》曰:古者先王日祭、月享、时类、岁祀。
韦昭曰:“日祭于祖考,月祭于曾高,时类及二祧,岁祀于坛墠。”
朱熹曰:“《左氏》云时祭于寝而《国语》有日祭之文,是主复寝犹日上食矣。”又曰:“《国语》日祭、月祀、时享既与《周礼》祀天神、祭地祇、享人鬼之名不合,韦昭又谓日上食于祖祢、月祀于高曾、时享于二祧,亦但于祭法略相表里而不见于他经。”
臣按:日祭、月享、时类之礼,盖行于寝庙者,非太庙之常礼也,是亦孝子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意。汉时宗庙在郡国及京师,各居陵旁立庙,并为七十六所,又园中各有寝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岁二十五祠,原庙十二祠,有闰加一祠,岁祠上食二万四千五十五,则失之烦杂、亵渎,圣王有作,宜酌而行之可也。
《中庸》:春秋修其祖庙、陈其宗器、设其裳衣、荐其时食。
朱熹曰:“此武王、周公所制祭祀之礼。祖庙,天子七、诸侯五、大夫三、适士二、官师一。宗器,先世所藏之重器,若周之赤刀、大训、天球、河图之属也。裳衣,先祖所遗衣服,祭则设之以授尸。时食,四时之食各有其物,如春行羔豚、膳膏香之类是也。”
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序爵所以辨贵贱也,序事所以辨贤也,旅酬下为上所以逮贱也,燕毛所以序齿也。践其位,行其礼,奏其乐,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
朱熹曰:“宗庙之次,左为昭、右为穆而子孙亦以为序,有事于太庙则子姓兄弟、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焉。爵,公、侯、卿、大夫也。事,宗祝有司之职事也。旅,众也;酬,导饮也。旅酬之礼宾,弟子兄弟之子各举觯于其长而众相酬,盖宗庙之中以有事为荣,故逮及贱者,使亦得以申其敬也。燕毛,祭毕而燕则以毛发之色别长幼为坐次也。齿,年数也。践,犹履也。其,指先王也。所尊、所亲,先王之祖考、子孙、臣庶也。始死谓之死,既葬则曰反而亡焉,皆指先王也。”
臣按: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此两言者,仁人孝子不忍死其亲而万世奉亲思孝之要道也。
陈祥道曰:“君子以义处礼则祭不至于数烦,以仁处礼则祭不至于疏怠。凄怆发于霜露之既降,怵惕生于雨露之既濡,此所以有四时之享也。然四时之享皆前期十日而齐戒,前祭一日而省视,祭之日礼文动乎上、乐交应乎下,自再祼以至九献其礼非一端,自致神以至送尸其乐非一次,以一日而历七庙则日固不足,非强有力者亦莫善其事矣。若日享一庙,前祭视牲,后祭又绎,则弥月之间亦莫既其事矣。考之经传,盖天子之礼春则特祭,夏、秋、冬则合享,特祭各祭于其庙,合享同祭于太庙。”
程颐曰:“岁四祭,三祭合食于祖庙,惟春则遍祭诸庙。”
朱熹曰:“汉承秦弊,不能深考古制,诸帝之庙各在一处,不容合为都宫以序昭穆,贡禹、韦玄成、匡衡之徒虽欲正之而终不能尽合古制,旋亦废罢。后汉明帝又欲遵俭自抑,遗诏无起寝庙,但藏其主于光武庙中,更衣别室。章帝复如之,后世遂不敢加而公私庙皆为同堂异室之制。自是以来,更历魏晋、隋唐,其间非无奉先思孝之君、据经守礼之臣,而皆不能有所裁正,至使太祖之位下同孙子而更僻处于一隅,既无以见其为七庙之尊,群庙之神则又上厌祖考而不得自为一庙之主,以人情论之,则生居九重穷极壮丽,而没祭一室不过寻丈之间,甚或无地以容鼎俎而阴损其数,孝子顺孙之心宜亦有所不安矣。”
臣按:古者天子七庙各自为室,自汉明帝以后始为同堂异室之制,行之千百余年,一旦革之以复古制,盖亦难矣。必欲酌古今之制,果何如而可适今之宜而不失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