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终身之丧也。称讳如见亲,闻名心瞿也。”
程颐曰:“家必有庙,庙必有主。月朔必荐新,时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忌日迁主,祭于正寝,凡事死之礼当厚于奉生者。”
臣按:程子谓“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为二祭载于《家礼》时祭之后,其门人杨复乃谓朱子初年亦尝行之,后觉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拟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异处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于孝享之义,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问俗节之祭如何,朱熹曰:“韩魏公处得好,谓之节祠,杀于正祭。”
臣按:《家礼》“俗节则献以时食”,注云:“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阳之类。”
朱熹曰:“祭仪以墓祭、节祠为不可,然先正皆言墓祭不害义理,又节物所尚古人未有,故止于时祭。今人将节随俗燕饮,各以其物,祖考生存之日盖尝用之,今子孙不废此而能恝然于祖宗乎?”
刘璋曰:“人死之后葬形于原野之中,与世隔绝,孝子追慕之心何有限极,当寒暑变移之际益用增感,是宜省谒坟墓以寓时思之敬。凡祭祀品味亦称人家贫富,不贵丰腆,贵在修洁,罄极诚悫而已。”
臣按:礼经无墓祭之文,然自汉明帝时有上陵礼,自时厥后遂以成俗,柳宗元谓近世礼重拜扫,每遇寒食,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庸丐皆得上父母丘墓,马{巫}、夏畦之鬼无不受子孙追养者,唐人亦有诗“坟上无新土,此中白骨应无主”之句。是寒食墓祭,吾祖宗父母其生时固已行之于其祖宗父母,而为祖宗之后、父母之嗣者,乃舍其丘陇而岁不一展省,弃其留骨而时不一奠荐,乃诿之曰“墓祭非古也”可乎?文公《家礼》附墓祭于时祭忌日之后,可谓顺人之情、得礼之意矣。
朱熹曰:“笾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当时祭享皆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馔代俎肉、楮钱代币帛,是亦以平生所用,是谓从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亲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别为器与服以事之,岂不骇其见闻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则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盘,死所用者亦当以卓椅杯盘,是即朱子所谓从宜者也。正不必泥于古,一惟称家之有无、随俗之所尚,惟诚惟孝,起敬起慕,虽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礼之度数,而古人行礼之心则固常存也。
《仪礼》曰:士病祷五祀。《王制》曰:大夫祭五祀。
《月令》:春月其祀户,夏月其祀灶,秋月其祀门,冬月其祀行(行谓道路往来之处),季夏之月其祀中溜(室中土神也)。
臣按:古者大夫祀五祀、士立二祀、庶人立一祀,或立溜、灶,或立户。夫灶者人家饮食所需,而中溜之祭即土神也。本朝禁淫祀,惟许祭灶,然土地之神朱子文集中有祭土地文,则人家亦可通祀,若夫士庶征行远方,出入之际,亦可准古人祖祭以祀门或户。(以上人家祭祀之礼)
《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别子者谓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适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谓别子之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次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兄弟宗之也)。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程颐曰:“宗子继别为宗,言别则非一人也,如别子五人,五人各为大宗。所谓兄弟宗之者,谓别子之子继祢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臣按:大宗则一,大宗,宗其继别子者是也,是为大宗。小宗则四,有继祢之小宗则同父兄弟宗之,有继祖之小宗则同堂兄弟宗之,有继曾祖之小宗则再从兄弟宗之,有继高祖之小宗则三从兄弟宗之,至于四从则亲属尽绝,所谓五世则迁者也,是谓小宗。礼经别子法,是乃三代封建诸侯之制,而为诸侯庶子设也,与今人家不相合。今以人家始迁及初有封爵仕宦起家者为始祖,以准古之别子,又以其继世之长子准古之继别者,世世相继以为大宗,统族人、主始祖,立春之祭及墓祭,其余以次递分为继高祖、继曾祖、继祖、继祢小宗。
程颐曰:“宗子无法则,朝廷无世臣。”又曰:“立宗非朝廷之所禁,但患人自不能行之。”
张载曰:“宗子无法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盖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安能保国家?”
陈埴曰:“宗法为诸侯之庶子设,恐其后流派浸多,姓氏纷错,易至淆乱,故于源头有大宗以统之则人同知尊祖,分派处有小宗以统之则人各知敬祢。”
臣按:欲行宗子之法,必自世胄始,今世文臣无世袭法,惟勋戚及武臣世世相承以有爵禄,此法断然可行。若夫见任文臣及仕宦人家子孙,与夫乡里称为大族钜姓自谓为士大夫者,朝廷宜立定制,俾其家各为谱系,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