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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学衍义补-明-邱濬-第204页

来而不反也。”
《穀梁》:礼,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明从外至,反谓夫家所遣)。
臣按:女子于父母家乃其生身之地,根本所自出,固不可不归宁,但父母已没则不可尔,然于其兄弟嫂侄之间乌可恝然无情哉?室迩则朝去夕归,道远则遣人问遗,是亦礼之近人情者也。
《诗序》:《泉水》,卫女思归也。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是诗以自见也。曰:毖彼泉水,亦流于淇。有怀于卫,靡日不思。娈彼诸姬,聊与之谋。
朱熹曰:“卫女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此诗。言毖然之泉,水亦流于淇矣,我之有怀于卫,则亦无日而不思矣,是以即诸姬而谋为归卫之计也。”
朱善曰:“礼缘人情而为之也,夫既曰缘人情而为之,则父母其本根也,兄弟其同气也,皆人情之不可忘者,而何为不可以宁兄弟也?曰人情有出于天理之公者,有出于人欲之私者,圣人制礼将以全夫天理之正而节其人欲之流也。据礼,女子已嫁而反,兄弟不与同席而坐、不与同器而食,所以厚别也,则闺门之内所可与同坐而共食者惟母、姑、姊妹耳。使父母没而归宁,则谁与同坐,谁与共食而孰为之主乎?圣人于此宁以义断恩,不以恩揜义,故制为父母终不得归宁之礼,所以存天理而遏人欲也,以此为防犹有禽兽其行如齐襄、鲁桓夫人之所为者,然后知圣人制礼真可谓万世无弊者矣。”
臣按:女子嫁而归宁,古有是礼,然父母终而无姑、姊妹在室者不可也,若有寡嫂及其人之年五十以上者,揆之于人情似亦无害。(以上女子归宁之礼)
以上家乡之礼(上之中)
卷五一
▲家乡之礼(上之下)
《丧大记》曰:疾病,外内皆埽。废床,彻亵衣,加新衣。男女改服,属纩(新绵)以俟绝气。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马希孟曰:“君子于其生也欲内外之有别,于其死也欲始终之不亵,则男女之分明、夫妇之化兴。”
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小敛,布绞,缩(直也)者一,横者三,一衾。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衿,二衾。
陈澔曰:“此明小敛文。衣、衾、绞既敛所用以束尸,使坚实者。从者在横者之上,从者一幅,横者三幅,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便结束。大敛缩者三,谓一幅直用裂其两头为三方也;横者五,谓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而用五片(去一不用),横于直者之下也。”
臣按:古人之死必为之大、小敛,所以束其尸而使之坚实。后世不知此礼,往往有谓不忍将死者束缚而不肯敛者,此愚下之见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在大棺之内)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岁制”谓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将近,故必豫为制棺,恐一旦不测,仓卒之际急难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终之礼,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诚则于死者无所欺,必信则于生者无所疑,勿之有悔,则于生者、死者皆无憾矣。必如是,庶几孟子所谓“尽于人心”者乎。
《檀弓》曰: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无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与旋同)葬,县(平声)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封“当作”窆“)?”
朱熹曰:“丧具称家之有无,贫而厚葬不循礼也。”
臣按:丧葬之具固有礼亦有分,分虽得为而礼不可为固不可为,礼虽可为而分不得为亦不可为。反而求之,吾家礼可以为而分又得为,而吾财力足以称之而不为,是俭其亲也;礼可以为而分亦得为,而吾之财力不足以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强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举,以暴露其亲,则是徇外以忘亲也,亦岂得为孝哉?
《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
臣按:《家礼》“立丧主”注:“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主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盖亲者主馈奠、尊者主宾客,凡礼皆然。
《周礼肆师》: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丧事,尚设官以相其礼,后世徒有其文而无其人,此家所以自为俗而礼教不能达于天下也。《檀弓》曰: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粗略也)也。
郑玄曰:“孝子丧亲,悲迷不复自知,礼节、事仪皆须人相导,而桥母死,宫中不立相侍,故时人谓其于礼为粗略也。”
《家语》:孔子在卫,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卫鄙俗不习丧礼,烦吾子相焉。”孔子许之。
臣按:礼废之后,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乡里中求其知礼者盖鲜。必欲古礼之行,必须朝廷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乡选子弟之谨敏者一人,遣赴学校,依礼演习,散归乡社,俾其自择社学子弟以为礼生,凡遇人家有丧祭事使掌其礼。如此,则圣朝礼教行于天下,而异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春秋传》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陈澔曰:“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降于诸侯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