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候十有二月之中气,冬至气至则黄钟之管飞灰冲素,大寒以下各以其月随而应焉,而时序正矣。以之审度则以子谷黍中者九十,度黄钟之长而以一黍之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以之嘉量则以子谷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以之谨权衡则以黄钟一龠千二百黍之重为十二铢,两之得二十四铢而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而五权谨矣。此黄钟所以为律吕之本,而天下万事万物皆由是而出焉。
《后汉书志》曰: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又曰: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候气,道之本也。
臣按:声气之元一语,万世作乐者之大根大本也。作乐者不求之气与声而能有所成者,无此理也。
朱熹曰:“律历家最重元声,元声一定向下都定、元声一差向下都差者以此。”蔡邕《铜龠铭》曰:龠黄钟之宫,长九寸,空围九分。
汉斛铭文曰:律嘉量,方尺,圜其外(循四角规而圜之,其径当四寸有奇),庣(不满之处)旁九厘五毫(径尺四寸有奇之数犹未足也),幂百六十二寸(方尺幂百寸,圜其外每旁方水五寸,庣其旁约五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一寸幂百六十二寸,为容一斗;积十寸容一千六百二十寸,为容十斗)。
蔡元定曰:“嘉量方尺,所以起数也。汉斛容十斗,实二千龠,计一百六十二万分,为一千六百二十寸。”又曰:“嘉量之法,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石。一石积一千六百二十寸,为分者一百六十二万;一斗积一百六十二寸,为分者十六万二千;一升积十六寸二分,为分者一万六千二百;一合积一寸六分二厘,为分者一千六百二十,则黄钟之龠为八百一十分明矣。空围八百一十分,则长累九十黍,广容一千二百黍矣。盖十其广之分以为长,十一其长之分以为广,自然之数也。”
臣按:朱熹《律吕新书》序所谓“黄钟围径之数,则汉斛积分可考”者此也。《新书》之首章“律吕本原”论黄钟曰:“长九寸,空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盖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十,其一、三、五、七、九为阳,九者阳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为阴,十者阴之成也。黄钟者阳声之始,阳气之动也,故其数九。分寸之数具于声气之元,不可得而见,及断竹为管,吹之而声和,候之而气应,而后数始形焉。均其长得九寸,审其围得九分,积其实得八百一十分,长九寸、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是为德本度量权衡,于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而损益焉。”吁,自汉以来钟律之议纷纷靡定,蔡氏兹书一出而千古之论灼然不疑,所谓“断竹为管,吹之而声和,候之而气应,而后数始形焉”,此数言者真诚作乐定律之本也。
《淮南子》曰:规始于一,一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合和而万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参物,三三如九,故黄钟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
太史公曰:置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实如法得长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黄钟之律。
《前汉志》曰:太极元气,函三为一。极,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参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参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参之于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又参之于亥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
蔡元定曰:“《淮南子》谓‘置一而十一三之,以为黄钟之大数’,即《律书》‘置一而九,三之以为寸法’者,其术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为寸法,则七三之为分法,五三之为厘法,三三之为毫法,一三之为丝法,从可知矣。《律书》独举寸法者,盖已于生钟,分内默具律,寸、分、厘、毫、丝之法而又于此律数之下,指其大者以明凡例也。一三之而得三,三三之而得二十七,五三之而得二百四十三,七三之而得二千一百八十七,九三之而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故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以九分之则为二千一百八十七,二千一百八十七以九分之则为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则为二十七,二十七以九分之则为三。三者丝法也;九其三得二十七,则毫法也;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则厘法也;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则分法也;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则寸法也。一寸九分,一分九厘,一厘九毫,一毫九丝,以之生十二律,以之生五声二变,上下乘除,参同契合,无所不通,盖数之自然也。”
司马贞《史记索隐》注:黄钟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
臣按:此即朱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