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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氏文通-清-马建忠-第55页

——「及」字连两本名。
[382]史酷吏列传: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及」字所以连「鼠」「肉」也。
[383]又: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及」字以连「故人子弟」与「贫昆弟」也。
[384]史大宛列传:骞因分遣副使,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于寘扞罙及诸旁国。——「及」字以连「诸旁国」与以上平列之国名也。
[385]汉赵充国传: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及」字以连「故田」与「公田」也。
[386]史平原君列传:平原君相赵惠文王及孝成王。——「及」字以连所相之两王也。③
[387]汉霍光传:显及禹山云自路日侵削。——「及」字以连母子也。
[388]史项羽本纪:所以遣将守关者,备他盗之出入与非常也。——「出人」「非常」作两名用,「与」以连之,犹云「备他盗出入之路与非常之事」也。
[389]史老庄列传:去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是皆无益于子之身。——「与」字以连「骄气」「多欲」也,下「与」字以连「态色」「淫志」也。④
[390]史项羽本纪:每吴中有大繇役及丧,项梁常为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两「及」字皆以连诸名也。
[391]左文三:秦伯伐晋,济河焚舟,取王官及郊。——「及」字以连两地名也。
由是观之,凡记事之文,概以「及」为连,故左传、史、汉辄用之;而论事之文,概用「与」字。
[392]韩论小功不税书:亲则叔父之下殇,与适孙之下殇,与昆弟之下殇。——两「与」字,递连诸色「下殇」也。
[393]汉赵充国传: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三色人名字稍长,则参用「与」「及」两字以连之。
[394]韩孔公墓志铭:亲戚之不仕与倦而归者,不在东阡在北陌,可杖履来往也。——「与」字以连两读也。
[395]又送温处士序:自居守河南尹以及百司之执事与吾辈二县之大夫,政有所不通,事有所不明,奚所谘而处焉?——三色人名字稍长,则参用「以及」「与」字为连也。
[396]又毛颖传:自结绳之代以及秦事,无不纂录。阴阳、卜筮、占相、医方、族氏、山经、地志、字书、图画、九流、百家、天人之书,及至浮图老子外国之说,皆所详悉。——凡历数诸项,则用「以及」「及至」为连,亦无不可。
古籍中「若」「如」两字,间代「与」字以连诸名者,然非其常。「以」字之代「与」字也仅矣。⑤
[397]左成十六:我若羣臣辑睦以事君,多矣。——犹云「我与羣臣」也。
[398]汉儒林传: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蓺,辄罢之。——「若」犹「与」也。⑥
[399]韩赠张童子序:然后升于州若府。——言「州与府」也。
[400]左襄十三:请为灵若厉。——言「灵与厉」也。
[401]仪礼乡飮酒礼:公如大夫入。——言「公与大夫」也。
[402]论先进:方六七十如五六十,而非邦也者?——言「与五六十」也。
[403]史虞卿传:赵王与楼缓计之曰:‘予秦地何如毋予?孰吉?’——言「予与毋予」也。
[404]左昭廿五:凡有季氏与无,于我孰利?——此「与」字以连「有」「无」季氏之两事也。
[405]孟公下:得之为有财。——「为」亦解作「与」字。
[406]韩送杨少尹序:道旁观者,亦有叹息知其为贤以否。——「以否」者,犹云「与否」也。
○1这种名、代等字连书而意平列者,所指非一,不合【3.4】节「同次」定义,不应列入同次。马氏所以列入同次,是因为‘平列名、代诸字,所指或异,而所次尽同也’,即这些并列成分处于「同」一个「次」。但这种同次的概念与原来同次的概念完全是两回事。
○2章云:「蜩」乃虫名,非鸟也。「两鸟」字可删。
○3原作‘「及」字以言所相之两王也’,今将「言」改作「连」。
○4‘下「与」字……也’一句原无,今补。
○5【7.3.11】节有若干同类用例。
○6杨云:「若」字「如」字皆「或」字之义。汉书高纪注云:‘「若」,「或」也。’礼记文王世子疏云:‘「若」,是不定之辞。’此诸例及下引论语‘如五六十’之例,皆是「或」义,不当径释为「与」。「与」当于英文之and,「或」当于英文之or,「与」表连及,「若」表选择,意义大不同也。 今案:「和」类连词与「或」类连词讲法不同,但不日所有用例都有实质性区别。
静字三之五
静字总论
【4.1】静字,所以肖事物之形者。
形者,附事物而生。左传僖公十五年曰:‘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是故静字统分两门:曰象静,曰滋静。象静者,以言事物之如何也;滋静者,以言事物之几何也。曰如何,曰几何,皆形之显著者也。象静之字至多,义详于前,兹不复载。
【4.1.1】更有以公名、本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