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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氏文通-清-马建忠-第146页

贤,谁与领此?
[418]又东方朔传:先生自视何与比哉?
[419]孟滕下:王谁与为善?——所谓「谁与」「何与」者,即「与谁」「与何」也。「孰与」二字,不在此例。「孰与」二字所司见上。①
司「所」字则必后焉。
[420]论乡党:揖所与立。——「与」司「所」字而位于其后。
[421]孟离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
[422]史淮阴侯列传:非信无所与计事者。
[423]汉霍光传:发御府金钱刀剑玉器采绘,赏赐所与游戏者。
[424]韩柳子厚墓志:所与游,皆当世名人。——引句内「所与」二字,皆司者后于所司。
后于名字者不常。「与」司名字而倒置者,必间「之」字,已见「之」字节矣。②
[425]庄庚桑楚:拥肿之与居,鞅掌之为使。——犹云「与拥肿居」也。
[426]韩上宰相书:麋鹿之与处,猨狖之与居。
[427]左昭十五: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
[428]越语:王孙子,昔吾先君,固周室之不成子也,故滨于东海之陂,鼋龟鱼鳖之与处,而蛙黾之与同渚。——所引句法同上,皆间「之」字。其不间者,则惟
[429]论语微子云: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言「吾非与斯人之徒而与谁」也。「与」外动字也。
○1此句费解,应云:「孰与」用例见上。
○2参【7.1.4.3】节。彼处之[106][107]例与此处之[428][426]例重出。
【7.4.6】「与」先动字,其所司有蒙前文而不书者。
[430]孟万下:弗与共天位也,弗与治天职也,弗与食天禄也。——犹云「晋平公弗与亥唐共天位」也。「亥唐」在前,故隐而不书。
[431]汉陆贾传:留与饮数月。
[432]又霍光传: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
[433]史李斯列传:乃召高与谋事。
[434]汉韩延寿传: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诸引句内「与」字司词皆在前文,故含而不书。
【7.4.7】「与」字于助动后,无司词者常也。
[435]论子罕: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可与共学」者,言「可与之共学」也,「之」者,以指可与共学之人,下同。「可」,助动也。此等句法,动字往往解为受动。
[436]又学而: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言「可与赐论诗矣」,「赐」司词而为起词。故「可」「言」诸动字皆可视同受动。①有谓
[437]礼中庸云:可与入德矣。
[438]论语阳货云: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
[439]易系辞云:是故可与酬酢,可与佑神矣。
[440]史记袁盎列传云:妾主岂可与同坐哉!——诸「与」字作「以」字解。而引
[441]史记货殖传云: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
[442]汉书扬雄传云:建道德以为师,友仁义与为朋。
——诸句,以「与」「以」两字互文为证。不知古人用字不苟,其异用者正各有其义耳。况助动后,「与」字实有本解。如
[443]汉书陆贾传云:越中无足与语。——若云「无足以语」,则不词矣。
书籍中「与」字往往有不可解之处,释词所拟之解,颇可释疑,然不敢据为定论也。
○1【5.8.1】节说:‘「可」「足」两助动字后,所续其它动字,概有受动之解。’此处则不但「可」字,连「言」等动字亦可视同受动。两说相较,前者为胜,后者疑有误。
为字之用七之五
【7.5】「为」,介字,以联字也,解「因」也,「助」也。又凡心向其人曰「为」。要之,凡行动所以有者曰「为」,故「为」必先乎动字。而「为」为动字,解「作为」也;「为」为连字,解「因为」也,皆与此异。
【7.5.1】「为」字司名者其常。
[444]孟离上:故为渊鱼者,獭也,为丛驱爵者,鹯也,为汤武驱民者,桀与纣也。——「獭」之所以「驱鱼」者,「为渊」也,故「为渊」者,乃「獭」之所以「驱鱼」也。「为」与司词先乎「驱」字者,此也。
[445]又告上:乡为身死而有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六「为」字司词皆先动字,而「为之」之「为」,动字也。
[446]庄逍遥游:之人也,之德也,将磅礴万物以为一世蕲乎乱,孰弊弊焉以天下为事?
[447]秦策:子独不可以忠为子主计,以其余为寡人乎?
[448]又:今臣之贤不及曾子,而王之信臣又不若曾子之母也,疑臣者不适三人,臣恐王为臣之投抒也。
[449]汉陆贾传:为天下与利除害。
[450]史淮阴侯列传:吾为公从中起,天下可图也。
[451]公隐元: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
[452]庄知北游:夫道窅然难方哉?将为汝言其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