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又反。又音服,注“复使”及下注“而复”皆同。
  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僖公夫人。
  毁泉台。丧不贰事,贰事,缓丧也,丧事主哀而复毁泉台,是以丧为缓。以文为多失道矣。缓作主、跻僖公、四不视朔、毁泉台之类。
  [疏]“以文”至“道矣”。
  ○释曰:《春秋》为尊亲者讳,而举其多失道者,仲尼之脩《春秋》,所以示法,有罪皆讳,何以见其褒贬?故桓公杀逆之主,罪无遗漏,亦其比也。至於书经,文不委曲,则亦是讳,何者?文实逆祀,而云跻僖;文从后多不视朔直言四不视朔而巳文称毁泉台则似嫌其奢泰是亦臣子为尊亲讳之义也。然取二邑、大室屋坏、不与扈盟,亦是失道,注不言之者,云云之类,足以包之也。《公羊》以为泉台者,是庄公所筑郎台也。《左氏》与此传并不显言,或如《公羊》之说也。

  自古为之,今毁之,不如勿处而已矣。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当莫处。楚人、秦人、巴人灭庸。
  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杵臼。泰曰:传称人者,众辞。众之所同,则君过可知。又曰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然则举国重於书人也。
  ○杵,昌吕反。臼,其九反。
  [疏]注“泰曰”至“人也”。
  ○释曰:称人“众辞”,庄十七年传文。“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成十八年传文。

  十有七年春,晋人、卫人、陈人、郑人伐宋。卫序陈上,盖主会者降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声姜。
  齐侯伐我西鄙。
  六月,癸未,公及齐侯盟于穀。
  诸侯会于扈。言诸侯者,义与上十五年同。
  ○范云:“言诸侯者,义与上十五年同,亦诸侯皆会,公独不与,耻而略之。”
  [疏]注“言诸”至“年同”。
  ○释曰:彼为公不会,略言诸侯,则此亦然也。

  秋,公至自穀。
  冬,公子遂如齐。
  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台下,非正也。
  [疏]“台下非正也”。
  ○释曰:非正与僖同。重发之者,僖是小寝,此则台下,嫌异,故发之。

  [疏]秦伯罃卒。罃,乙耕反。

  夏,五月,戊戌,齐人弑其君商人。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秋,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使举上客,而不称介,不正其同伦而相介,故列而数之也。上客,耳主也。礼:大夫为卿介。遂与得臣俱为卿,是以同伦为副使,故两言之,明无差降。
  ○使举,所吏反,注同。介音界,下同,副使也。数,所主反。
  [疏]注“礼:大夫为卿介”。
  ○释曰:《聘礼》“卿出,以大夫为上介,士为末介”是也。

  冬,十月,子卒。子赤也。诸侯在丧,既葬之称。
  [疏]注“子赤”至“之称”。
  ○释曰:《公羊传》称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今子赤,文公既葬而云子卒,是既葬之称也。

  子卒不日,故也。故,杀也。不称杀,讳也。
  夫人姜氏归于齐。恶宣公也。姜氏,子赤之母,其子被杀,故大归也。宣公亦文公之子,其母敬嬴,恶不奉姜氏。
  ○恶,乌路反,注同。嬴音盈,依《左传》应作项熊。
  [疏]“恶宣公也”。
  ○释曰:注并言敬嬴者,注意欲明宣公是敬嬴所生,是非恶敬嬴也。旧解宣公不使其母奉养姜氏,故言之,礼亦通也。

  有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泰曰,直书姜氏之归,则宣公罪恶不贬而自见。有待贬绝而恶从之者。齐小白以国氏之类是也。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言其一人有子则共养。
  ○侄,大结反。娣音弟。共养,并如字,一读上九用反,下馀亮反。一人有子,三人缓带。共望其禄。
  [疏]“侄娣”至“缓带”。
  ○释曰:上文直云侄娣者,所以分别尊卑,明夫人须媵妾之意。下文?言缓带者,欲见有子则喜乐之情均,贵贱之意等。今宣公为人君,不尊养姜氏,非缓带之谓也。缓带者,优游之称也。

  一曰就贤也。若并有子,则就其贤,谓年同也。宣公不奉哀姜,非此之谓,故恶之。
  [疏]注“若并”至“恶之
  ○释曰:宣以庶子篡立,非关就贤。范云:“宣不能奉养哀姜,则是非贤之事,故云非此之谓也。”

  季孙行父如齐。
  莒弑其君庶其。传例曰:“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
  [疏]注“传例”至“甚矣”。
  ○释曰:注引传例者,嫌小国无大夫,例小称臣名,明弑逆事重,不从凡常大夫之例也。旧解称国者,谓恶於国人,并虐及卿大夫;称人者,谓失心於民庶也。此乃涉於贾逵之说,据十六年范注则似不然。



卷十二

 卷十二

  ◎宣公起元年,终十八年

  [疏]《鲁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