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省文也。僖二十八年“诸侯遂围许”,会温已讫,中间有事,必恐不相继,故发传以明之。曹伯襄“遂会诸侯围许”,恐彼释而“遂”与常例异,故重发之。僖四年“遂伐楚”,恐华成异,故重发以同之。宣元年“楚子、郑人侵陈,遂侵宋”,嫌尊卑异,故亦发之。宣十八年归父“遂奔齐”,嫌出奔不得同於继事,故发之。襄十二年季孙宿“遂入郓”,嫌不受命,与常例不同,故发之。自馀不发者,并可知故也。

  或曰:天子无外,王命之则成矣。四海之滨,莫非王臣。王命纪女为后,则已成王后,不如诸侯入国乃称夫人。或说是。
  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季姜,桓王后,书字者,申父母之尊。姜,纪姓。为之中者,归之也。中,谓关与婚事。
  ○之中,丁仲反,又如字,注同。与音豫。
  [疏]“为之”至“之也”。
  ○释曰:刘夏逆王后,经不言归,则是鲁不关与婚事。而范氏《略例》云:“逆王后有二者,以书逆王后,皆由过鲁。若鲁主婚而过我,则言归。若不主婚而过我,则直言逆。”虽详略有异,俱是过鲁,故范以二例总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使世子伉诸侯之礼而来朝,曹伯失正矣。诸侯相见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以内为失正矣。内失正,曹伯失正,世子可以已矣。则是故命也。父有争子,则身不陷於不义。射姑废曹伯之命可。
  ○射音亦,麋氏本即作亦。朝,直遥反。伉,苦浪反,本又作亢。争,谏争之争。
  [疏]“言使非正也”。
  ○释曰:季姬“使鄫子来朝”,复云“非正”者,嫌妇人所使与父命子异,故两见之。使世子朝言“非正”者,礼:诸侯世子誓於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此谓会同急趋王命者也。今曹伯或有疾朝,虽关朝鲁,未是急事,而使世子摄位来朝,故云非正也。《公羊》以为世子不合朝,惟《左氏》以为得行朝礼。

  《尸子》曰:“夫已,多乎道。”邵曰:“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则曹伯不陷非礼之愆,世子无苟从之咎,鲁无失正之讥。三者正,则合道多矣。”
  ○愆,去虔反。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桓无王,其曰王,何也?正终生之卒也。徐乾曰:“与夷见弑,恐正卒不明,故复明之。”
  ○复,扶富反。
  [疏]注“徐乾”至“明之”。
  ○释曰:案范答薄氏之駮云,“曹伯亢诸侯之礼,使世子行朝,故於卒示讥,则传云正者,谓正治其罪”,则与徐解不同。而引其说者,以徐乾之说得通一家,故引之。范意仍与徐异。或以范意权答薄氏,故云讥曹伯,若正说仍与徐同。

  夏,五月,葬曹桓公。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桃丘,卫地。桓弑逆之人,出则有危,故会皆月之。卫侯不来,无危,故时。弗遇者,志不相得也。弗,内辞也。倡会者卫,鲁至桃丘而卫不来,故书弗遇以杀耻。
  [疏]“弗遇”至“辞也”。
  ○释曰:遇者,志相得之名,故此弗遇,志不相得也。“弗,内辞也”者,其实鲁公弗被遇,托言卫侯不遇,故云:“弗,内辞也。”
  ○注“倡会”至“杀耻”。
  ○释曰:以经书“会”,故知倡会者卫。托言卫侯不遇,则若卫侯不蒙鲁公之接,故云“杀耻”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结日列陈则日。传例曰:“不日,疑战也。”
  ○陈,直觐反。来战者,前定之战也。先已结期战。
  ○先,苏荐反。内不言战,言战则败也。两敌故言战,《春秋》不以外敌内,书战则败。不言其人,以吾败也。不言及者,为内讳也。为,于伪反。
  [疏]“来战”至“讳也”。
  ○释曰:“内不言战”,又发传者,公败宋师,起例之始。此战没公,故重发例以明之也。“不言其人”者,谓不称公也。“不言及”者,谓不云及齐侯、卫侯、郑伯也。传与下十七年传文同,但观经立说,故二处有异耳。

  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恶曹,地阙。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寤,吾故反。
  秋,七月,葬郑庄公。庄公杀段,失德不葬,而书葬者,段不弟,於王法当讨,故不以杀亲亲贬之。
  ○弟,下并音悌,又如字。
  [疏]注“不以”至“贬之”。
  ○释曰:此据晋侯杀世子申生不言葬而发。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氏。仲,名。执大夫有罪者例时,无罪者月,此月者,为下盟。
  ○祭,侧界反。
  [疏]注“祭氏”至“下盟”。
  ○释曰:知仲名者,以仲立恶黜正,无善可褒,故知仲名也。云“有罪者例时”者,庄十七年“春,齐人执郑詹”,经不书月,传曰:“以人执,与之辞也。”是执有罪书时之文也。言“无罪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