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疏]“益之名,失国也”。
  ○释曰:经书“归邾子益於邾”,则益得国。而云失国者,邾益不能死难,而从执辱,於王法而言,理当绝位。鲁归之,不得无罪,故书益之名,以明失国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过卒。过音戈。
  齐人归讙及阐。凯曰:“归邾子,故亦还其赂。”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雍丘,某地也。
  ○雍,於用反。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郑病矣。以师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辞言之,则郑师将劣矣。
  ○易,以豉反。将,子匠反。
  [疏]“以师而”至“郑病矣”。
  ○释曰:凡书取,皆易辞,今以郑师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辞言之,郑之将帅微弱矣。亡军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为郑国病患。

  夏,楚人伐陈。
  秋,宋公伐郑。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公会吴伐齐。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夏,宋人伐郑。
  晋赵鞅帅师侵齐。
  五月,公至自伐齐。传例曰:“恶事不致,公会夷狄伐齐之丧,而致之何也?”庄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将宜从此之例。
  ○以见,贤遍反。
  [疏]注“传例”至“不致”。
  ○释曰:襄十年“公会晋侯”云云,“齐世子光会吴于柤”,传曰“会夷狄不致,恶事不致”是也。云“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者,案庄公五年“公会齐人”云云“伐卫”,注云“纳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恶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则无用见公之恶,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会吴伐齐”之丧,是恶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见公恶事之成也。

  葬齐悼公。
  卫公孟彄自齐归于卫。彄,苦侯反。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
  吴救陈。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夏,陈辕颇出奔郑。颇,破何反。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戍,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与华元同义。艾陵,齐地。
  ○艾,五盖反。
  [疏]注“与华元同义”。
  ○释曰:宣二年“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传曰“获者,不与之辞也。言尽其众,以救其将也。以三军敌华元,华元虽获,不病也”,是与此同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
  卫世叔齐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古者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别其田及家财,各出此赋。言用者,非所宜用。
  ○别,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赋”。
  ○释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军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乃分别其田及家财,各令出此赋,则一丘之田,出马二匹,牛六头,故曰“用田赋”,言非所宜用也。谓之田赋者,古者但赋其家财,今又计田贡,故曰田赋也。
  ○注“古者九夫”至“为丘”。
  ○释曰:案《周礼?小司徒职》“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然则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之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据实出赋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沟洫者。《司马法》城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者,通计治沟洫者言之,其实一也。今指解经云“用田赋”者,是丘之赋,故云“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也。然经即云“用田赋”,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尽作甲,则知此“用田赋”,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赋也。宣十五年“初税亩”,则计亩以税。所税亩,十亩税其一,此则通公田什一,而不亩计,故彼言税,而此言赋也。
  ○注“丘赋”至“三头”。
  ○释曰:凡丘赋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财,通融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赋,以家财为主,故曰丘赋。今又分别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马牛之赋,故曰“用田赋”也。《论语》曰:“哀公云:‘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即此田财并赋之验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亩,为官田十亩,是为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皆通法也。今乃弃中平之法,而田财并赋,言其赋民甚矣。
  ○为官,于伪反。税,舒锐反。夏谓,户雅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