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父者,谓人伦之道绝,故以齐首之。”
  ○曼姑音万。辟音避。
  [疏]注“戚系”至“于卫”。
  ○释曰:诸侯有国,大夫有邑。大夫之邑,国君之有。若言围卫戚,是戚系卫,便是子之而围父也,故以国夏为首也。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言及,则祖有尊卑。解经不言及僖。由我言之,则一也。远祖恩无差降如一,故不言及。
  [疏]注“远祖”至“言及”。
  ○释曰:凡言及者,皆以尊及卑,等者不言及。若自祖言之,则有昭穆,昭尊可以及穆。若自我言之,则远祖亲尽,尊卑如一,故不言及。案《左氏》“孔子在陈,闻火,曰:‘其桓僖乎?’”言庙应毁而不毁,故天灾也。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称帅师,有难。
  ○难,乃旦反。
  宋乐?帅师伐曹。?,苦门反。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传曰“称国以放,放无罪也“。然则称人以放,放有罪也。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弑蔡侯申。称盗以弑君,不以上下道道也。以上下道道者,若卫祝吁弑其君完之类是。直称盗,不在人伦之序。
  [疏]注“以上”至“类是”。
  ○释曰:“祝吁弑其君完”,隐四年经文。祝吁称国称名,及言弑其君者,是下道。言弑其君,谓此死者,以其臣之君,而臣弑之,故以君臣上下道道之。今不称名氏,直称盗,盗是微贱。称贱,不称弑其君,则此死者,非是盗者之君,则盗疏外无君,是不在人伦上下之序。

  内其君而外弑者,不以弑道道也。襄七年“郑伯将会中国,其臣欲从楚,不胜其臣,弑而死”,“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国之君”,故曰“郑伯?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是不以弑道道也。
  [疏]“内其”至“道也”。
  ○释曰:犹尊内其君,而疏外弑者,故不与疏外者,得弑君之道道之,故抑之为盗。若郑伯?原实被臣弑,其书自卒,抑臣为夷狄之民,亦是也。

  《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十三年冬,“盗杀陈夏区夫”是。
  ○陈夏,户雅反。区,乌侯反。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定八年,阳货取宝玉大弓是。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即杀蔡侯申者是,非微者也。
  ○辟中音避。
  [疏]“辟中”至“袭利”。
  ○释曰:辟中国之正道,而行同夷狄,不以礼义为主,而徼幸以求名利,若齐豹之类,故抑而书盗者也。袭,掩也。谓求利之心,不以礼义为意也。

  蔡公孙辰出奔吴。
  葬秦惠公。
  宋人执小邾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子楚。
  城西郛。郛,郭也。
  ○郛音孚。
  六月,辛丑,亳社灾。殷都于亳,武王克纣,而班列其社于诸侯,以为亡国之戒。刘向曰:“灾亳社,戒人君纵盗,不能警戒之象。”
  [疏]注“殷都于亳”。
  ○释曰:《书?序》云,“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孔注云“契父帝喾都亳,汤自商丘迁焉,故曰从先王居”,又“盘庚五迁,将治亳殷”,是都亳之事。

  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毫即殷也,殷都于亳,故因谓之亳社。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立亳之社於庙之外,以为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
  [疏]注“立亳”至“之外”。
  ○释曰:《周礼》“建国之神位,左宗庙,右社稷”,彼谓天子诸侯之正社稷霜露者。《周礼》又云阴事于亳社,明不与正同处。明一在西,一在东,故《左氏》曰“间於两社,为公室辅”是也。

  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必为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缘有屋,故言灾。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不书弑君之贼,而昭公书葬。既谓之盗,若杀微贱小人,不足录之。
  [疏]“冬十有”至“昭公”。
  ○释曰:诸侯时葬,正也。今书月者以明危,亦见不葬而书葬者,《春秋》贼不讨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见贼不讨。今书葬者,使若弑者实是盗,微贱小人,虽讨讫不足录。

  葬滕顷公。顷音倾。
  五年,春,城毗。
  夏,齐侯伐宋。
  晋赵鞅帅师伐卫。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杵,昌吕反。
  冬,叔还如齐。
  闰月,葬齐景公。不正其闰也。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
  ○数,所主反。
  [疏]注“闰月”至“不数”。
  ○释曰: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