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称使。纳币不书,书者,贤伯姬,故尽其事。
  [疏]注“婚礼”至“其事”。
  ○释曰:《公羊》以为婚礼不称主人,宋公无主婚者,辞穷自命之,故公孙寿来纳币称使;纪侯有母,履緰受纪侯之母命,妇人之命不通,故不称使。案隐二年传云:“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据彼传文以“逆者微,无足道焉尔”,故不言使,则与《公羊》异。观此注意,云宋公无主婚者,自命之,故称使,明为母命之,则不称使,似与《公羊》同。而与传违者,范以纪侯之与宋公皆是无母,宜并称主人;但纳币是卿之事,故称宋公使也,逆女是君之事,使大夫非正,故履緰不称使。今此注云婚礼不称主人,亦据诸侯母在者言之。又且履緰不称使,大率言之,亦是不称主人之事,故注言之耳。纳币不书,其经之所书者三:庄公以非礼书,一也;公子遂以丧录,二也”此为贤伯姬,三也。范知为贤伯姬者,《公羊传》云:“纳币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是为贤而录也。

  晋杀其大夫赵同、赵括。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来锡公命。礼有受命,无来锡命,锡命,非正也。曰天子,何也?曰见一称也。天王、天子,王者之通称。自此以上,未有言天子者,今言天子,是更见一称。
  ○召,上昭反。曰见,贤遍反。注更见同。一称,尺证反。以上,时掌反。
  [疏]“曰见一称也”。
  ○释曰:王既是四大之重,宜表异号,莫若系天,以众人卑故,称母子,贵者取贵称,故谓之天子。入《春秋》以来,唯取仁义之称,未表系天子之尊,故曰更见一称也。《公羊传》云:“其称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馀皆通矣。何休云:“德合於元者称皇,德合於天者称帝,仁义合者称王。”又云:“王者,取天下归往也。天子者,爵称也。圣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谓之天子。或言王,或言天子,皆相通也。”唯贾逵云:“畿内称王,诸夏称天王,夷狄称天子。”其理非也。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杜预曰:“前五年来归者,女既適人,虽见出弃,犹以成人之礼书之,终为杞伯所葬,故称杞叔姬。”
  晋侯使士燮来聘。燮,素协反。
  叔孙侨如会晋士燮、齐人、邾人伐郯。
  卫人来媵。杜预曰:“古者诸侯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所以广继嗣。”鲁将嫁伯姬于宋,故卫来媵。
  ○媵,以证反。又绳证反。嫡,丁历反。侄,大结反。娣音弟。
  [疏]“卫人来媵”。
  ○释曰:《公羊》以为媵不合书,其书者,贤伯姬也。《左氏》虽无其说,盖以来至於鲁,然后与嫡行,故书之。此传之意,以伯姬为灾而死,闵之,故书其事。是言三传意小异也。

  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不得其所,谓灾死也。江熙曰:“共公之葬由伯姬,则共公是失德者也。伤伯姬贤而嫁不得其所。”
  ○共音恭,下同。
  [疏]注“江熙”至“其所”。
  ○释曰:江熙以不得其所,为共公失德,文无所据。范引之者,传异闻也。



卷十四

 卷十四

  ◎成公起九年,尽十八年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而为之也。”
  [疏]传“《传》曰”至“为之也”。
  ○释曰:《公羊》以为鲁胁杞,使逆其丧。《左氏》以为鲁人请之,故杞伯来逆。此传不说归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归父母之国,恩以绝矣。杞伯今复逆出妻之丧,而违礼伤教,言其不合为而为之,是以书而记之以见非。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为之,言其不合为而为之也。徐邈云:“为,犹葬也。”言夫无逆出妻之丧,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训“为”为葬也。

  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蒲,卫地。
  公至自会。
  二月,伯姬归于宋。逆者非卿,故不书。
  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致敕戒之言於女。
  [疏]传“夏季”至“致女”。
  ○释曰:《公羊》以《春秋》“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贤伯姬也”。《左氏》无说,盖以使卿则书,馀不书者,或不致,或不使卿也。此传云详其事,贤伯姬也,则与《公羊》意同耳。徐邈云:“宋公不亲迎,故伯姬未顺为夫妇,故父母使卿致伯姬,使成夫妇之礼,以其责小礼违大节,故传曰:不与内称,谓不称夫人而称女。”案传称贤伯姬,而徐云责伯姬,是背传而解之,故范以为谓致敕戒之言於女也。

  致者,不致者也。妇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如宋致女,是以我尽之也。剌巳嫁而犹以父制尽之。不正,故不与内称也。内称,谓称使。
  ○内称,尺证反。
  [疏]注“内称,谓称使”。释曰:案经内大夫出国,例言如,不言使,此季孙行父如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