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三〕卢文弨曰:「齐,即夷切,亦作?。」案:齐衰为五种丧服之一种,次于斩衰,以熟麻布为之。齐谓缝缉也,以其缝缉下边,故曰齐衰。期为一年。
  
  〔四〕大功,五种丧服之一种,以熟布为之,比齐缞为细,较小功为粗。期为九月。
  
  〔五〕「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卢文弨曰:「『三曲』,各本皆讹作『三哭』,今依本书改正。郑注:『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余从也。』释文:『余起切。』说文作『●』。」
  
  〔六〕小功,五种丧服之一种,以熟布为之,比大功为细,较缌麻为粗。期为五月。缌麻,五种丧服之最轻者,以熟布为之,比小功为细。期为三月。
  
  〔七〕「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赵曦明曰:「丧亲章:『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
  
  〔八〕郝懿行曰:「今北方丧哭,惟妇人或有哀诉之言,男子则未闻。」
  
  〔九〕案:山东,亦指河北。胡三省通鉴一二一注:「山东,谓太行、恒山以东,即河北之地。」
  
  〔一0〕王筠菉友肊说:「孟子:『号泣于旻天,于父母。』从知天与父母,皆舜之所号。于即曰也,尔雅:『爰,曰,于也。』」
  
  〔一一〕期功:期谓期服,一年之丧也;功即大功小功。
  
  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不尔〔一〕。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二〕;识轻服而不识主人,则不于会所而吊,他日修名诣其家〔三〕。
  
  〔一〕卢文弨曰:「尔,如此也。」
  
  〔二〕刘盼遂曰:「按:此谓吊客于众主人之识者执手,不识者不执手,惟主人则识不识执手也。世说新语伤逝篇,张季鹰哭顾彦先,不执孝子手而出,王东亭吊谢太傅,不执末婢手而退(末婢,谢瑗小字,安之少子也),一以其显其狂诞,一以纪其凶嫌,不与主人执手,皆失礼也。」
  
  〔三〕名,谓名刺。
  
  阴阳说〔一〕云:「辰为水墓,又为土墓,故不得哭〔二〕。」王充〔三〕论衡云:「辰日不哭,哭则重丧〔四〕。」今无教者,辰日有丧,不问轻重,举家清谧〔五〕,不敢发声,以辞吊客。道书又曰:「晦歌朔哭,皆当有罪,天夺其算〔六〕。」丧家朔望,哀感弥深,宁当惜寿,又不哭也?亦不谕〔七〕。
  
  〔一〕群书类编故事二「说」作「家」。
  
  〔二〕赵曦明曰:「水土俱长生于申,故墓俱在辰。」
  
  〔三〕赵曦明曰:「后汉书王充传:『充字仲任,会稽上虞人。家贫无书,常游洛阳市肆,阅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以为俗儒守文,多失其真;乃闭户潜思,绝庆吊之礼,户牖墙壁,各置刀笔,着论衡八十五篇。』」
  
  〔四〕卢文弨曰:「此所引论衡,见辩崇篇。」刘盼遂曰:「按:唐李匡又资暇录云:『辰日不哭,前哲非之切矣。本朝又有故事,诚为不能明矣。今抑有孤辰不哭,其何云耶?』旧唐书张公谨传:『有司奏言,准阴阳书:「子在辰,不可哭泣。」又为流俗所忌。』又吕才传:『才叙葬书曰:「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睆尔而对宾客。」』则此辰日忌哭之说,至唐犹未衰也。」
  
  〔五〕卢文弨曰:「尔雅释诂:『谧,静也。』音密。」器案:曹植汤妃颂:「清谧后宫,九嫔有序。」江淹杂体诗三十首:「马服为赵将,疆埸得清谧。」俱谓清静也。
  
  〔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其」作「之」。朱亦栋曰:「案:抱朴子微旨篇:『或问欲修长生之道,何所禁忌?抱朴子曰:按易内戒及赤松子经及河图记命符,皆云,天地有司过之神,随人所犯轻重,以夺其算。大者夺纪──纪者三百日也,小者夺算──算者三日也(或作一日)。若乃越井跨灶,晦歌朔哭,凡有一事,辄是一罪,随事轻重,司命夺其算纪。』此道书之说也。」器案:初学记十七、御览四0一引河图:「黄帝曰:『凡人生一日,天帝赐算三万六千,又赐纪二千。圣人得三万六千七百二十,凡人得三万六千。一纪主一岁,圣人加七百二十。』」法苑珠林六二引冥祥记:「一算十二年。」本书归心篇:「阴纪其过,鬼夺其算。」此皆宗教迷信之谰言也。
  
  〔七〕宋本元注:「一本无『亦不谕』三字。」案:少仪外传下、群书类编故事二正无此三字。罗本、颜本、程本、朱本「谕」作「论」。
  
  偏傍之书〔一〕,死有归杀〔二〕。子孙逃窜,莫肯在家〔三〕;画瓦书符,作诸厌胜〔四〕;丧出之日,门前然火〔五〕,户外列灰〔六〕,祓送家鬼〔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