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既娶后。又以子弟已壮。兼碍媳面。不便尽言。不知子弟年轻。阅历未深。凡古今好色必死之事。未经目睹亲见。不甚相信。又不能细读远色戒淫之书。兼听匪友荒唐之语。动夸房事。视若寻常。遂至伤身毙命。因以绝后者。不可胜数。良可叹息而堕泪也。为父母者。须于子弟十四五岁时。先于暗中察其动静。省其嗜好。如知识已开。则于易换衣裤时。密为周视。察有遗精斑渍。急须援引古训。与之明言。详告以好色必死之理。明证以好色必死之人。
令子弟自知畏惧。即能保养精神。及既娶后。尤须不惮烦碎。婉为开导。父勉其子。婆勉其媳。急须将远色戒淫各书。为媳讲解。令媳私下规劝其夫。万不可懒于一时。碍于面上。而遗终身之痛也。
第十五章 及时婚配
苏郡守陈公鹏年谕民曰。男女婚媾。聘娶各随其力。奁赠亦称其家。便可及时嫁娶。早遂室家之愿。乃吴俗陋习。女家讲财礼。男家问嫁赀。遂有不肖媒妁。从中煽惑。一时轻听。异日或因聘娶无力。或因奁赠无赀。彼此论财。不能嫁娶。以致配偶失时。变生意外。不可胜计。至于迎亲。更多浮费。如渎祀奉革之五圣尊神。名曰恭筵。动费多金。僭用非分之执事等项。以为热闹。其轿围花灯仪从之属。好事争华。尤难枚举。凡此浮费。总属无益。嗣后务须及时嫁娶。
一遵古礼。不许撖索聘财。不许责备嫁赀。至于往来灯轿仪从之类。酌其万不可省者。量力为之。其余一切浮费。尽行革除。庶婚嫁易而不致失时贻误矣。
古礼。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越王勾践令民二十而娶。十七而嫁。男女一也。何以女之婚期更早于男。良以女子立身。节操为重。节操一失。人人贱弃。莫可挽回。故早其嫁期。所以急遂其情欲。而使之不亏节操也。吾见近来贫家女子。父母漠不关心。有年二十以上不嫁者。有年三十以上不嫁者。芳淑之年。寂守空闺。岂不默向暗中饮泣。及时婚配。幸不致有闺门丑行。为父母辱。即是贤女。乃竟强其铁石为心。不尼不俗。禁锢半生。焉有是理乎。
况今名门女子。及笄不婚。有成幽忧之疾而夭亡者矣。有为狂童所诱。父母逼使自缢者矣。一到此时。悔何及哉。为父母者。慎勿置之度外也。
或问于朱文公曰。摽梅诗固出于正。只是女子如此急迫求嫁。何耶。曰。此亦是人之情。读诗者于此可以达男女之情矣。向见东莱丽泽诗。有唐人女言兄嫂不以嫁之诗。亦是鄙俚可恶。后来思之。亦是人之情处。为父母者。能于此而察女子之情。则必使之婚姻及时矣。
朱在庵曰。人于婢女。不肯留意矜恤。略有姿色。即去奸污。情衰爱弛。而复转卖。昂其价值。流落远方。使其父母暌离。甚或死于妒妇之手。沦于淫娼之家。独不思婢亦人女也。特贫于我耳。设身反观。通身汗下矣。必当念其始终。完其志节。年十六即宜婚配。此非徒病其失时。正所以豫清闺阁。
娶妻所以生子。而私合亦未尝不孕。私合而生。固不得认之为子。然岂非我之亲骨血乎。既为亲骨血。则实我子也。特出于不正耳。吾观绝嗣之人。多犯渔色溺婴之罪。既杀之于前。自不能有之于后。理固然也。又或通人之妇。明知为我子而未可认。死之日。继子跑踊。亲子旁观。皆自斩其嗣也。私合之事。大抵在年少未婚时。故婚期不可迟耳。
陆次公曰。富贵之人。老年丧偶。犹娶处女为继室。计其年。不惟可以为女。且可以为孙女。此身一死。将何以处之。
第十六章 奸近杀
居家格言曰。语云。奸近杀。然言近尚是缓辞。予以为奸则未有不杀者。其夫知觉。忿怒操刀则杀。同奸嫉妒。利刃相加则杀。因奸致罪。则王法杀之。幸而漏网。则冤鬼杀之。数者即免。色痨沉痼。灾患临身。则司命又杀之。男子以有为之身。置之必杀之地。岂不愚哉。’人若喜耽溺于色。则精耗。精耗。则神昏。神昏。则心乱。心乱。则身不能自主。至身不能自主。则将成病。而邻于死矣。是色之为害。何异毒虫恶兽之能伤绝人命哉。抑更有近似者。
今人见利刃。必戒小儿勿近。见争斗。必戒同侪勿入。亦为其能伤害人也。人若窥人妇女而受人殴。淫人妻女而被人杀。则切近更现于利刃争斗。而人每每恬然入之。是何异于以利刃为可戏。以争斗为可乐也。
陈掌书曰。一富人与仆妇奸宿。其夫持刀而入。富人惊惧丧胆。其阳缩入小腹。诸医不治而死。
浙有指挥使延师训子。师病寒。欲发汗。令其子取被。子告母。以卧被与之。误卷母鞋一只。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