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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日知录集释-清-顾炎武-第404页

苎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来朝野杂纪,绍兴元年。终南山上清官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御容,自岐下抵宣抚使张忠献。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于石,在含水县东。
  元史石天麟传,江南道观偶藏宋主遗像,有僧与道士交恶,发其事。帝以问天麟,对曰,辽国主后铜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闻禁也。事遂寝。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时,为河北河东两路统制接应使,被擒不屈,请为黄冠。时神霄宫废,道士旧以徽宗为东华君,将毁其像。宏中为起紫微殿,迁像事之。
  庙讳
  李百药北齐书,凡诸帝庙号,为避唐朝讳,皆易其文,议者非之。
  宋史,绍兴二年十一月,礼部太常寺言,渊圣皇帝御名,见于经传者义训,或以威武为义,或以回旋为义,又为植立之象,又为亭邮表名,又为圭名,又为姓氏,又为木名,各以其义类求之。以威武为义者,今欲读曰威。以回旋为义者,今欲读曰旋。以植立为义者,今欲读曰植。若姓氏之类,欲去木为亘。又缘汉法,邦之字曰国,盈之字曰满,止是读曰国、曰满,其本字见于经传者,未常改易。司马迁,汉人也,作史记,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则不持,则倾。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来渊圣皇帝御名,欲定读如前外,其经传本字即不改易,庶几万世之下有所考证。
  三十二年正月,礼部太常寺言,钦宗村庙,翼祖当迁,于正月九日造迁翼皇帝、简穆皇后神主,奉藏于夹室。所有以后翼祖皇帝讳,依礼不讳。诏恭从。
  绍兴元年四月,诏今后臣庶命名,并不许犯祧庙正讳。如名字见有犯祧庙正讳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华序曰,凡庙讳未祧,只当阙笔。
  实录,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进贺表笺礼仪,其有御名、庙讳,依古礼,二名不偏讳,嫌名不讳。
  种树
  南齐书,刘善明为海陵太守。郡境边海,无树木。善明课民种榆槚杂果,遂获其利。
  梁书沈瑀传,为建德令。教民一丁种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枣,女丁半之。咸欢悦,顷之成林。
  魏应璩与庞惠公书,比见所上利民之术,植济南之榆,栽汉中之漆。
  栽桑枣
  实录,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农民田亩,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诏谕五军都督府臣曰,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五府其徧行程督之。
  十一月壬寅,诏凤阳、滁州、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株。
  二十七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种桑枣。上谕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饱即忘饥,暖即忘寒,不思为备。一旦卒遇凶荒,则茫然无措。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也。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种植桑枣,且授之种植之法。又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二十八年十一月壬辰,上谕户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用足,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顺天府尹李庸言,所属州县旧有桑枣,近年砍伐殆尽,请令州县每里择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种桑枣各百株,官常点视。三年给田,开其所种多寡,以验勤怠。上调行在户部臣曰,桑枣,生民衣食之计。洪武问,遣官专督种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种,违者究治。
  正统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调学校风宪官,兼督民间栽种桑枣。
  平阳府太平县志,国初,令各里设柘桑园,以重蚕事。其后皆废,地多为民占,嘉靖听民易买。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汉,易得柘桑故园,舍为义冢。
  郡国志,凡桑枣田地,丈量时俱被豪民摊洒粮税,占为己业,故处已不可考,命桑枣带税粮征收。金史食货志,凡桑枣户民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补新,使之不阙。
  老人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讼词。先是,州县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贴书
  实录,洪武四年正月,禁诸司滥设贴书。初,省府诸司既设掾令史,复设贴书。乃前元官不亲案牍,弊奸吏得以舞法,为害滋甚。于是内外诸司定设掾吏、令史、书吏、司吏、典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