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子,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张。《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出妻之子为线”,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张。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梦溪笔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