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朱子文集答吴元士书》)
其说与姜氏同,而朱子不以为然,盖以慢角调(一弦为宫)为正宫(正调),故有仲吕(三弦)为角之疑,宜乎其琴律说多不得旨要也。作燕乐合琴表。
琴律 姜氏 赵氏 燕乐
<七弦琴说>《琴原》
一弦 黄钟为宫 慢 角 黄钟均 合 、黄钟 正宫
下四、大吕 高宫
高四、太簇
二弦 夹钟为宫 清 商 夹钟均 下一、夹钟 中吕宫
高一、姑洗
三弦 仲吕为宫 宫 调 仲吕均 上 、仲吕 道宫
勾 、蕤宾
尺 、林钟 南吕宫
四弦 夷则为宫 慢 宫 夷则均 下工、夷则 仙吕宫
高工、南吕
五弦 无射为宫 蕤宾调 无射均 下凡、无射 黄钟宫
高凡、应钟
[案,琴律但有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五律(当是五调之误!),无姑洗也。朱子因正(宫)调三弦独下一徽,遂谓琴本姑洗为角,今改用仲吕角为疑。盖因仲吕下姑洗一律(凌氏率皆以「高音」为「下」!),故三弦亦独下一徽,(此处却以低音(高徽)为下。)不知正(宫)调三弦非角声也。
夫正宫调以仲吕为宫,故仲吕弦独下一徽(以十一徽应大三度的角声)。 若慢角调则以黄钟为宫,而黄钟弦又独下一徽,岂可因此而疑黄钟为大吕乎?(疑黄钟为大吕?不知何意!)其弊皆坐止知有正宫一调故也。
吴元士知之,而不能言其义,朱子不知,而又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言之。
今姜氏之图虽佚,而其说尚存。由此求之,不独琴律明,而燕乐亦明,可不谓非厚幸邪?
琴正(宫)调七弦为下征、下羽、宫、商、角、征、羽之七声,应燕乐(当是工尺,燕乐以合应黄钟,不以合应下征,)合、四、上、尺、工、六、五之七字,本无疑义,必考之以琴律,则《补笔谈》所云:”合字配黄钟,下一字配夹钟、上字配仲吕、下工字配夷则,下凡字配无射”,自黄钟、仲吕二律外,余皆与字谱不合。(否! 琴律所用者,本非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
故《梦溪笔谈》又云:
“高四字(太簇)近夹钟(姑洗之间),
尺字(林钟)近夷则(南吕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无射(应钟之间)”
,以迁就之。(否!此段系指唐宋律制差(不到)两律!与「迁就」无关! 凌廷堪但有不解处,则以「迁就」、「缘饰」视之)
则琴律虽与字谱合,然移之他调,又不能相合,可见字谱但可配五声二变,断不可配十二律吕也
否!燕乐工尺谱原是固定调,正可以配十二律吕,工尺谱字之所以无法配琴调之五声二变,乃因琴调采首调制)。
少日尝作<论曲诗>,有“工尺须从律吕求”之句。当时入之未深,尚不免为沈存中(沈括)所绐(ㄉㄞ\欺。否! 工尺谱原是固定调,沈括不误!)。
今始知字谱自字谱,存中但缘饰以十二律吕之名,犹之今吏部称冢宰,户部称大司农耳。若以五声二变求之,则不能无所迁就。观《笔谈》已难自守其说,况后世乎?(否! 沈括不误!凌廷堪但有不解处,则以「缘饰」视之!)
燕乐有合、四,又有六、五, 犹之琴有一、二弦,又有六、七弦也。故琴加二变声为九声,而燕乐加一、凡二声,亦有九声也。(工尺谱字有十五声,不止九声)勾字虽配蕤宾,而二十八调杀声皆不用(否!若角调属闰角,则歇指角杀声为蕤宾!)。歇指角本蕤宾(为)角,杀声应用勾字,乃不用勾字而同尺字,则勾字为下尺字可知(尺字当为勾字之误!)。然则律吕之名者,皆迁就也。(否!凌廷堪但有不解处,则以「迁就」视之!)
言琴者不稽之于燕乐,终属扣盘扪钥(揣测误会)而已!
琴律(当是「琴调」。)不用二变,而燕乐有之,故姜氏(白石)云:
“黄钟、大吕(应钟),并用慢角调,(宫调)
太簇、夹钟 ,并用清商调,(羽调)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正)宫调,(征调)
林钟、夷则 ,并用慢宫调,(角调)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商调)
皆以所用之五律兼不用之七律言之。
赵氏(孟俯)云:
“黄钟之均(宫调),大吕、太簇如之;(否!太簇系羽调!)
夹钟之均(羽调),姑洗 如之,(否!姑洗系征调!)
中吕之均(征调),蕤宾、林钟如之;(否!林钟系角调!)
夷则之均(角调),南吕 如之,(否!南吕系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