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调定弦往往相同之谓也!如
黄钟均与大吕,应钟同定弦──一弦为宫
仲吕均与姑洗,夹钟同定弦──一弦为征
无射均与南吕,夷则同定弦──一弦为商
夹钟均与太簇,大吕同定弦──一弦为羽
夷则均与林钟,蕤宾同定弦──一弦为角
茍论律吕,则许多均调(如大吕,夷则….),因转调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丝声之度,长短不齐,今之琴徽可验也。[琵琶、三弦同。]
竹声之度,长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验也。[箫管同。]
《续汉志》载京房之言曰:
“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竹声不可以度调,指管乐有管口补正问题。)
准之状如瑟,则丝声也。其律之长短皆用准定之,但以准之尺为律之寸而已,非竹声真度也。
[《史记》律数,亦是丝声,又在京房之前]
(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丝声之度,而非竹声之度)
自后儒者悉依其数以制律,故陈其义则可观,施于用则鲜合。
而竹声真度,仅存于伶人(如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简编具在,无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谓伶人之口?列和之辞是也;何谓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书律志》载列和对荀勖之辞曰:
[<晋书律志>同。]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长笛有七,由倍无射至姑洗,长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吕至应钟,长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 (应倍无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声均。”(此指七短笛,七长笛则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声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盖列氏以来相传之旧轨也。
<隋书音乐志>载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黄钟笛长三尺八寸,(黄钟笛之前,当尚有更长之二笛,一名倍无射长四尺二寸,一名倍应钟长四尺,由倍无射至姑洗七笛,属长笛之五声二变)
大吕笛长三尺六寸,
太簇笛长三尺四寸,
夹钟笛长三尺二寸,
姑洗笛长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吕笛长二尺九寸,
毅宾笛长二尺八寸,
林钟笛长二尺七寸,
夷则笛长二尺六寸,
南吕笛长二尺五寸,
无射笛长二尺四寸,
应钟笛长二尺三寸。
此盖窦公以来相传之遗则也。
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即列和所云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也。
列和又云
“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以其数推之,则黄钟笛之前,尚有二笛,盖长笛之五声二变也。(即列和所云“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自中吕笛至应钟笛,七律率短一寸,即列和所云“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也。(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
列和又云,“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以其器考之,则笛之差数,即笛孔之距,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
列和所云三尺二笛者,即梁武之夹钟笛也。
列和所云二尺九笛者,即梁武之中吕笛也。(《宋书律志》谓三尺二笛应倍无射律,二尺九笛应黄钟律)。
故今时所用之笛,七孔相距,长短如一,与琴徽之相距不同,稽之古法正合。(否!民间匀孔笛, 七孔相距,并非完全长短如一,也并非七平均律!)
然则经生文士之辨论虽纷,而弦工吹师之授受又变也。
荀勖不知竹声之度,异于丝声,乃依京房之术,妄以笛孔取则琴徽,
[见晋、宋二志。]
反讥列和作笛无法,无怪其十二笛当时不能用, 后世不可行也。
(否!荀勖之泰始笛,已作管口补正,目的正在于使竹声之度合于丝声之度,详见1995人民音乐出版社王子初<荀勖笛律研究>。之所以未见用者,可能是因为民间已惯用七匀孔律)
后之论乐者,于箫笛之孔,漫不加察,岂知为竹声之关要乎?
今之箫盖古之笛,今之笛盖古之横笛也。
(十二枝的套笛,既古已有之,可见要奏燕乐28调之七均,并无问题!)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起调、毕曲用某律,即为某调,始见于蔡(元定)氏《律吕新书》,盖因燕乐杀声而附会之者, [朱子所云《行在谱》,亦即燕乐之杀声]古无是也。
(福建)安溪李氏(光地,字晋卿1642-1718)论乐,笃(深)信不疑,彼盖不习于器数,因无足责焉耳。
明荆川唐氏(顺之1507─1560)颇知于燕乐推寻,乃亦言宫调之辨惟在起调/毕曲,殊可哂(ㄕㄣv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