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
述笛 第七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征调说 第九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 第十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 第十一
南北曲说 第十二
声不可配律说 第十三
燕乐表
七宫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闰表
姜尧章七弦琴图说表
慢角调
清商调
宫调
慢宫调
蕤宾调
与阮伯元侍郎书一篇
燕乐考原卷一总 论
《隋书卷十四.音乐志》:(开皇二年( 590年)
“沛公郑译云,先是(北)周武帝时( 561年),有龟兹人曰苏只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原文为二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1][1])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2][2])
二曰鸡 识,([3][3])华言"长声",即南吕声也。([4][4])
三曰沙 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5][5])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 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 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6][6])
六曰般 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7][7])
七曰俟 利 建,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8][8])
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调,([9][9])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
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10][10])
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饮)为均,推演其声。([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调及《辽志》四十九调,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繁复不可施用,故后世不传也。蔡元定去二变为六十调,则又为郑译所愚矣。]
(燕乐本就只有28调,与”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故繁复不可施用”无关!
角羽两调宋元后之失传,则乃因改采「之调名制」后,角/羽两调被改用宫商两调记谱了。)
《新唐书.礼乐志》第十二:
“自周、陈以上,雅、郑淆杂而无别。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当(?),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
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漫者过节,急者流荡。????
丝有琵琶、五弦、()[14][14]
箜篌、筝;
竹有觱篥、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则附革而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响([15][15])
以体金应石:而备八音”。([16][16])
唐段安节《琵琶录》([17][17]):
“太宗朝,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18][18])
并分平、上、去、入四声。
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琵琶录》以平声为羽、上声为角、去声为宫、入声为商、上平声为征。
徐景安《乐书》又以上平声为宫,下平声为商,上声为征,去声为羽,入声为角。与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为典要,学者若于此求之,则失之远矣。](卓论!)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19])
唐虞世南<琵琶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