弦奏出、
七角调「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调「皆用」南吕那一弦奏出。
凌氏虽没有明说,但似主此说。
但此说完全不合事实,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乐议》:
“若郑译之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法曲无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黄钟、大吕、[旧作太簇,误。]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当是七均)之宫、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阙大吕([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宫生于黄钟”者,[黄钟为宫故。]谓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大吕均)七律,故曰“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是不错的!然与“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于太簇”者,([16][71])谓用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夹钟均)七律,故曰“太簇(为)商“([17][72])为大石调”,“夹钟(为)商为高大石调”也。
“七羽生于南吕”者,(南吕为羽故。)谓用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无射均)七律,故曰“南吕(为)羽为般涉调”,“无射(为)羽为高般涉调”也。
“七角生于应钟”者,(应钟为闰,闰为角,非正角声故。)谓用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蕤宾(黄钟均)七律,(但如后述,系「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曰“应钟(为)角为大石角”,“黄钟(为)角为高大石角”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 之(大吕均)七律,
七商之杀声,为 夹无仲黄林太南 之(夹钟均)七律,
七羽之杀声,为 无仲黄林太南姑 之(无射均)七律,
七角之杀声,为 黄林太南姑应蕤之(黄钟均)七律,
但无论七宫/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而非七宫只用(大吕均)七律,七商只用(夹钟均)七律,七羽只用(无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黄钟均)七律。
然与“七宫生于黄钟”及“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补笔谈》云:“姑洗(为正)角今为(黄钟均之)大石角”,则以姑洗为(正)角之故,仍用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仲吕均)七律,
(七正角(所谓「以姑洗为角」)之杀声属仲吕均,七闰角(所谓「以应钟为角」)之杀声属黄钟均,沈氏《补笔谈》之七角调,为正角故属仲吕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属黄钟均,用蕤宾而不用仲吕。非如凌氏之所言,仍用「(仲吕均七律)。」
然其言曰,“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18][73])则名为起姑洗,实亦起应钟矣。
(否!起姑洗者为正角,起应钟者为闰角! 沈氏《补笔谈》之首鼠两端,实有其误!)
故《琵琶录》云:“小石角亦名正角调”也。[七角起应钟,则(仲吕均的)小石(闰)角当姑洗之位。]
(小石角属中吕均,若为正角杀南吕、若为闰角始杀姑洗。
然杀太簇之大石调,并不被称为正商、
杀南吕之盘涉调,并不被称为正羽。
故此说似并不能成立。)
七宫,黄钟与大吕、林钟与南吕;(否!林钟当是夷则,始与南吕「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与夹钟、南吕与无射;
七羽,南吕与无射、姑洗与仲吕;
七角,应钟与黄钟、蕤宾与林钟,皆二律相连,
其余皆隔一律,亦古乐二变间二律收一声之遗意。([19][74])
其退七角于七羽后,则干兴以来七角声已不用故也
(亦有谓闰角当变宫位,故退羽后者)。
至南渡时,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均)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调名制」,以所属之均名,为律调名。故28调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为调名制」,以所用之杀声,为律调名。故28调分用12杀声。)
盖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则有黄钟、太簇、南吕之殊,以一均言之,则弦弦皆可为黄钟。(何意?)
故姜尧章云:“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
王 晦 叔云:“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也;
所谓”阙大吕之商、羽”者,阙高大石、高般涉二调也。乱丝之中,未尝无端绪可寻,惜好学深思者少耳。]
《宋史.乐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
黄钟、道调、仙吕、中吕、南吕、正宫、 [七宫阙高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