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50])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郑┩,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郑┲钊耍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仲吕上字为 宫 ,
  则林钟尺字为 商 ,
  南吕工字为 角 ,
  应钟凡字为变征,
  黄钟合字为下征,
  太簇四字为下羽,
  姑洗一字为变宫,
  黄钟清六字为正征,
  太簇清五字为正羽:而燕乐、古乐无异同矣。
  黄钟为宫,则应钟为变宫,今燕乐以应钟凡字配变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也。”(此句与所论无关!)
  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今燕乐以姑洗一字配变宫,故
  《宋史?乐志》云: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 (此句亦与所论无关!)
  又云:
  “俗乐以闰为正声,以闰加变,故闰为角,而实非正角声也。” (此句仍与所论无关!)
  此皆自来论乐家疑鬼疑神,视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殚(ㄉㄢ尽)思竭虑,一旦于故纸中寻得其端绪,真有平步至蓬莱之乐。
  至于蕤宾为勾字,夷则为下工,无射为下凡,大吕为下四,夹钟为下一,则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否!无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无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见得宫声之独尊呢?)
  北宋房庶谓:
  “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此唐乐以宋乐下征为宫之证!)
  南宋杨缵:
  “以仲吕为宫”, (此宋乐以唐乐清角为宫之证!)
  以吾说证之诸书,无不皆合。
  盖天地虽奥,理无终s(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悟。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以质世之同志者。]
  §4
  《补笔谈28调杀声》: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征音外,凡杀声:
  黄钟(为) 宫今为(时调)正 宫,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详见后。](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为黄钟者,非第一弦空弦为黄钟。由《燕乐考原序》”以琵琶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