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欲占其为何等人者,则以神后为主,而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也。凡神后加孟则为善良,孟为四长生,所以善良;仲为商贾,仲乃四旺,所以商贾;加季则为凶恶,季乃暗金四煞,所以凶恶。责神后者,后为十二神之长,一阳始生,首窃天气,可以为善,可以为恶,神变无端,故曰神后,而以责之。

凡占乘舟而来,则以天罡为主,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凡天罡加孟,则为吏人,为人之所长,孟长象也。故凡吏人,称为长吏。加仲则为常人,仲有中象,平等之象,故主常人。加季亦为奸恶,季居下流,而有藏垢纳污之象,故主奸恶。责天罡者,见因舟楫而生疑,罡立卯之前者也。盖凡有类主者,皆当以类加孟仲季言之,无类主者,则以天罡视之。罡为善恶之总主也。故兵占决几之占,每每视此。

以上两占皆不言日、辰、用、传、年、命,而视神后天罡者,呼吸安危,刻难姑缓,多视乱指,适以增疑也。虽然,万一乘象果为凶恶,则又何以处之?即就其所加定体,而以日上辰上决其趋避。

故凡辰上神克日上神,则吉。辰上旺相,而日上休囚者更吉,前行无忌。日上神克辰上神,则凶。而辰上休囚者更凶。避之可也。惟相生比合,而气俱旺相,又乘吉将者,彼虽凶恶,我无忌也。

凡有所问,而欲占其虚实何如者,亦以天罡为主,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

凡罡加孟上,则为虚诞,孟为始生,事未实也。加仲而虚实参半,仲中而有骑墙之象,疑信相参而未决。加季则实,季为四土,信而实也。然日上辰上,又当参论。故凡日上刑克支上,所言必虚。而罡、魁、蛇、虎、阴、空、谩语见于日上者,尤多诡诈,带空亡者,更出无根。若天罡加孟仲,而日又加彼,其虚可知矣。已上诸占,皆以辰属我,日属人者,来与言。皆有动相,动则为客,见与闻,皆有静象,静则为主,所以日属来言,辰属见闻也。主客动静之间,辨之审矣。

期会良法第十三
凡有相期会合,而欲占其得会与否,及已去未去者,若占他人,则视天罡,罡临日辰,定然得会,罡在日前则为已去,罡在日后,则尚未来。然又当以所加孟仲季参而定之。凡罡加孟则尚未至,加季则为已去,惟加仲则可会也。若占同伴则视胜光。凡胜光见于贵前,则为在前;见于贵后,则犹在后;若恰临日辰,便可相会。视胜光者,午于卦为?,?遇也,故视之。

家内吉凶占法第十四
凡身处客中,而欲占其家内吉凶何若者,则以日辰为主,而视其所乘天官言之,支为我之家也。

故凡支上之神下生其支,而气旺将吉,则必无事而安常。若支上神下脱其支,而上气休囚,则多耗费;上神下克其支,而气休将凶,则必多悔而驳杂。若支克其上,而上神旺相,则可庶几。

盖吉凶所主,虽在上神,而事类所关,在于天将。即如鬼乘天乙,虽云鬼祟神祗,而昼夜阴阳岂无分辨?鬼作?蛇,虽主惊忧火盗,而旺衰虚实,能不周详?大抵贵合龙常,吉事居多,而为凶亦浅。元勾朱虎,凶灾常大,而为吉偏轻。天官各有所司,占者贵于类推,苟能达变,自可通穷。妻子父兄,式内岂无其象?刑冲德合,类端各有其神,周览旁搜,情表自见,仰观俯察,象类分明。







卷之七 三才门

三才易简例约第一
六壬,象学也。运式以占,象亦伙矣。一日十二时,课亦十二而止。十二课内,象则万千,若但以课体求之,则万千之象,无从出现,而五行之用,反为所拘矣。是故三才易简之法,不可不急讲也。
盖日辰之象,为两仪,贵贱尊卑,由此而定。四课之体为四象,刚柔内外,从此而分。三传之象,为三才,初中末伏,从兹而备。然两仪之成四象也,实乃三才之具体;三传之三才也,实即两仪之化身;是则所谓课体,而万类各有三才之用矣。
如占妇女,则责天后为类,天后妇女之象也。即令式中无天后,亦当视天后之所乘临。乘即天后所乘之神也。临即乘神所临之宫也。后所乘神,即为初传,初之阴神即为中传,中再传之神,即为末传,是即所谓类神之三传。始终情形,皆在于此。按此而求,尽堪取象,所以不必全拘课体而断吉凶。
盖凡末有所主,而概占大象,则吉凶情形,专在课体。若既有所主而占,则事各有类,类各有象,即类以定三传,即三传以言休咎,情形自露,不必徒求课体,即所谓易简也。
凡占贵人,则视天乙之三传,而谒贵干求者,亦同责焉。
占梦寐、怪异、忧疑、惊恐则视腾蛇之三传,而炉灶之具,亦俱责矣。
占文字、口舌,则视朱雀之三传,而飞禽、书信、词讼之属,亦并责焉。
占子孙、交易、婚姻、媒保则视六合之三传,而小儿、竹木器具、舟车、门户、床榻、盒桶等物,亦并责焉。
占勾连、斗讼则视勾陈之三传,而军旅、墓田、捕役、差人之类,亦皆责焉。
占贤良、财帛、及书吏则视青龙之三传,而择婿、求文职功名,亦同责焉。
占小人、奴仆、僧道则视天空之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