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凶兆;如得傍爻动出戌字,则卯贪戌合,不暇刑子。此贪合忘刑之例也。
又如世坐巳字,而卦中动出寅字,木能生火,所以忘其刑也。
又如用临巳字,动出亥字,亥本冲巳;若得动出亥、卯字,则亥水贪生卯木,不暇冲于巳矣。此乃贪生忘冲之例。余皆仿此推详之,可也。

别衰旺以明克合,辨动静以定刑冲。
夫地支有不和者,无怪乎其相克也。相冲、相刑、相害是也。然不别衰旺,辨动静,则谬于所用也。盖旺爻能克衰爻,衰爻克不得旺爻;旺爻合得起衰爻,衰爻合不起旺爻。动爻刑得静爻,静爻刑不得动爻;动爻冲得静爻,静爻冲不得动爻。故也。余皆仿此。
又如日辰与卦爻,则又日辰害得卦爻,卦爻害不得日辰。余亦仿此。
或问:静与衰爻伤不得动与旺,若遇动爻反衰,静爻反旺,则如之何。曰:两爻俱静,以旺为先;有动,以动为急。盖动,犹人之起;静,犹人之伏。彼虽旺,何畏哉。故曰:动爻急如火。
如占婚,以间爻为媒。间有两爻,亦当以此定之。若俱静俱动,或无旺无衰,则当取动爻,日辰冲之者为正,无冲,则看并起者为媒也。又无合并,然后看日辰生扶之爻。如此,则事归于一,而无两端之疑也。
此篇乃卜筮之精微处也。故凡此类,不能不辨,不得不载。学易者勿以琐碎目之,可也。

并不并、冲不冲,因多字眼;刑非刑、合非合,为少支神。
卦爻即成,未免有合并刑冲类。然多一字,则不成其名;而少一字,亦不成其名也。
且如子日卜卦,卦中有一子字,则谓之并。若有二子字,则分开而太过矣。名虽为并,而实不能并也。二午则不冲,二丑则不合,二未则不害,二卯则不刑,二巳则不克。此多一字,而不成其名也。
又如寅巳申为三刑,若有寅巳二字,而无申字;或有寅申两字,而无巳字;或有申巳两字,而无寅字;则不成刑。
又如亥卯未为三合,或有卯未而无亥,或有亥卯而无未,或有亥未而无卯,则不成合。此少一字,而不成其合也。
三刑三合,须见两爻动,刑合得一爻起;一爻动,刑合不得两爻起。此又不可不知。
三刑古决谓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类。最误初学。盖三者相见,彼此皆刑。非谓丑能刑戌,而不能刑未;未能刑丑,而不能刑戌也。如辰午酉亥为自刑,《问卜易览》以辰见辰,午见午,酉见酉,亥见亥定之,尤为谬妄。盖自刑者,以其自刑,而不与他爻相刑之谓也。又何必见辰见午为刑哉。

爻遇令星,物难我害;
令星者,四时月令之辰。春木、夏火、秋金、冬水。亦是得时健旺之星。虽见刑冲克害,不能挫其势。故曰:物难我害,逢空一半力。

伏居空地,事与心违。
伏,伏神也。卦上六爻为飞神,飞之下本宫六爻为伏神。飞为显,伏为隐。若卦有主事爻,不必更寻伏神;若不出现,须寻伏在何爻之下;看其虚实,以定吉凶。若六爻既无主象,伏神又临空亡,事决不成。
假如丙申日占文书,得泰卦。六爻无父,而本宫父母却伏在九二官爻下,仍旧空亡,所以无成也。

伏无提挈终徒尔,飞不摧开亦枉然。
伏神空亡,凡事不利,不须再看。若不空亡,必须冲开飞神,提起伏神,然后有望。
假如占文书,得贲卦。六爻无父,而丙午文书,却伏在六二己丑他宫兄弟下,可言相识把住文书也。得日辰动爻有未,刑冲得丑破,或有寅卯克得丑,方可露出伏神文书为用爻。又须得子冲起午,有未合起午,有寅卯生扶午,方得其力。否则,迟滞难成。不可便指为有用也。故伏要提,飞要开,二者不可偏废也。六冲最紧,六害不能出,亦不能破,卜易不可不知。六爻所伏,是事情盖有根有苗,终须再发。无动无伏,无生无化,无旺气,又世坐空亡,永无再发之理。
如十二月甲辰日,占被人诉讼,得贲卦。世坐卯鬼空亡,便为无始,其事已散;却不知丙午文书,伏在他宫兄弟爻下,当时未曾损坏;又日辰并起空爻下,本宫丙辰兄弟,口舌尚存。春来木鬼旺相,生起文书,其事必再发。此看伏神法也。
又如丁亥日占讼,得观卦。世应比和,父在空亡,谓之两无心。而世下伏神又落空亡,后必不争论。此为不再发之例也。学者宜细玩之。

空下伏神,易于引拔;
伏神若得伏于空亡爻下,易于扶持。盖飞爻既空,犹无栏绊;盖一遇日辰动爻生扶冲合,即出为用。不待伏爻上飞神破与不破也,故易于引擢。
古人论伏神,不看用爻现与不现,皆以世上一爻为飞神,世上本宫一爻为伏神。故八纯卦,世下无伏,则有乾家伏神坤家取之说。
愚谓:既有用爻,何必又取伏神。因无用爻,不得已而搜索之也。纵然伏神有用,亦成得迟,必主费力;些少受制,便不谐矣。如遇伏神透得出来,而月建日辰又带用爻,方可以速成断之。

制中弱主,难以维持。
用爻休囚,又被月建日辰制伏,纵遇生扶,亦不济事。盖衰弱遇克,如人攀枯枝朽木 ,岂不挫折也哉。纵有如膏之雨,难以望其回生。

日伤爻,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