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命曰一;由其量言之,命曰五;由其位言之,命曰极;由其方言之,命曰中;皆此数也。
  故五者赅先后天之气数,而独立于其中者;且通先天中气,立后天中极;谓之先天可,谓之后天亦可;以在后天直名曰土,实则土应有三个五;
  今仅曰中五者,即暗指先天之中气矣!先天中气,本无可名,无定居,无定方,无定形,无定数;而以五名之,以土位之,则以后天为主也,然此中气,先后天同,而举土亦可以代示中气;因在后天五行,皆依于土而后成形;若无土,即无水火木金之质可见;
  是五行必赖土以成物,亦犹人物必赖中气以为生;其义同也。
  如河图中五,视为后天之数,则属五行土之生数;若视为先天之气,则属中极之气;故由河图一变为洛书,仅留此中五不移;由河洛一变为八卦,则连此中五亦隐;所谓:「易无体」,即隐此中五;而将土之成数,暗附于四方,与洛书同;此皆示中极之地,为先后天中气所在;而先后天所以变,而不离其宗;生化,而不失其本;皆赖有此中五也。
  故天地之差止五,而大衍与天地之积之差亦五;此五彼五,与先天之中气,后天土之生数,皆二而一也;
  能通而一之,始能明生化之源,造化之机;天人之道,道器之途;莫不豁然贯通焉!夫子讲义,特提出此五,以为读者告,其旨至深切矣!
  先天之气,无形无名,因其动静而后生成五行;故生之数五,成之数五,合为十;
  犹先天之一也。先天之一分为十,又分为阴阳各半;更由其生成次序,分为生成各半;故生之初为一属阳,其次为二属阴;其次为三为四为五,以奇偶而分属阴阳;皆生之数也,然生者初见之气,必赖成者而后成物;
  故初成者六,属地阴;其次七,属阳;其次八九十,亦以奇偶而分阴阳,其次序恰与生数相得;故一与六合,二与七合,三与八合,四与九合,五与十合;
  而其生或成,亦以阴阳各得其一为序;故一六为水,则阳生而阴成之;二七为火,则阴生而阳成;其下木金亦然。至五与十,又属阳生阴成;
  则阳占生者多之,阴居成者众;以此为后天生化之大则,即必先阳而后阴也。
  此生成之次序共五,而阴阳不等,其意实为深微;果将此中数提出,而不与四方之数并列,则阴阳始平。
  土虽为五行之一,且居生成之终;却能独承先天之气,而为后天之根;其兼备五行之数,合阴阳之德者,实有自也;
  故自五行生成之后,其数已定,其量始明;而其为二气之差,亦恰此五;因其兼备先后天之气,而包含阴阳之德;恒能齐所不齐,足所不足;而在后天之五,等于先天之元气;
  作阴阳之中枢,物所资生,人所资育,初无限量;故在河洛之象,独以之置于中央,而不与他数并列。
  且阴逆阳顺之序,他数皆易其次,独中五之次不移;明其为后天之极,即先天之精也;
  以数量言,属后天者,本有多寡之殊,轻重之别;在先天则无殊无别,以皆一气也;
  后天之异,而必求其同,则亦唯此五是赖;其所差者亦恰是此五数,果欲齐其不齐,足其未足,亦唯以此剂之;
  此由后天观测者也,苟明乎五行生成,原由二气之有多寡轻重;若其无也,则所生同一物矣! 故所生之异,在乎数之不同;而其不同,即所差之五;#六
  如以此中五调剂之,固可齐一;此系后天之例。以一阴一阳,而后为道。
  故河洛之后,变为大衍;其数始齐,若在河图,犹阳少阴多;变为洛书,则阴少阳多;皆不齐。待易大衍,截长补短,而成各半之数;
  然大衍与河洛所差,亦皆此五数;以其恰合于中数,为阴阳之枢;故少则可加之。多则可减之;以归于齐一。若其它数,则不得加减之也;
  
  河图之数,原象也;洛书之数,变象也;大衍之数,例象也;言为后天生化之例,包含天地之数,而得阴阳之平者也;
  故日:大衍。衍者,演也;与古道字术近,即一阴一阳之谓道,由此而演其用,以明生化之例耳;故齐者,人齐之;演者,人演之;以便于推算耳。如历之制闰,与岁月相齐也。
  且大衍之数虽五十,而用则四十九;此中妙义,亦多未知;盖本于象也。五十之象,
  虽阴阳各半;而其中一数,为二者共有;亦中数也。
  故用数止四十九,以阴阳分别数之,则各得二十五;若合数之,则各止二十四又半;故其用祇宜于合,不宜于分;苟分用时,则当更减去一数;即中数之一。而各二十四,于是阴阳之数始平均;
  若一岁之月十二,气侯二十四;以合日之行度,而月之三旬,有晦朔望上下弦,亦见月光者,止二十四日;上半月十二日,下半月十二日;为得日照时,余日则无光;是阳之合于阴,亦止二十四,与阳之度数同;
  虽河图象阴阳之数,共五十五;而至大衍之用,仅四十九;及其分用时,则止四十八;此由先天易为后天数之差也。
  其差者,因欲齐其不齐,足其未足;故恒截长补短,以剂于平;此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