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则可量宜应卒,奋不顾身,力庇其民,故“无咎”也。下专自任,上必忌疾,虽当凶难,以义在可为,然必有其孚诚,而所为合于中道,则诚意通于上,而上信与之矣。专为而无为上爱民之至诚,固不可也。虽有诚意,而所为不合中行,亦不可也。圭者通信之物,《礼》云;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凡祭祀朝聘,用圭玉,所以通达诚信也。有诚孚而得中道,则能使上倍之,是犹告公上用圭王也,其孚能通达于上矣。在下而有为之道,固当“有孚中行”。又三阴爻而不中,故发此义。或曰:三乃阴柔,何得反以刚果任事为义,曰:三质虽本阴,然其居阳乃自处以刚也。应刚,乃志在乎刚也。居动之极,刚果于行也。
  以此行益,非刚果而何。《易》以所胜为义,故不论其本质也。
  集说 王氏安石曰:以至诚而中行,则不独“无咎”,可以成功。“圭”者所以告成功也。
  游氏酢曰:益则吉矣,而“用凶事”者,所谓吉人凶其吉也。三居下体之上,当震之极,不用凶事,则高而危,满而溢矣。
  《朱子语类》云:“益之用凶事”,犹《书》言:用降我凶德,嘉绩于朕邦。
  蔡氏渊曰:“凶事”,困心衡虑之事,在一卦之中,故三四皆曰“中行”。
  蔡氏清曰:当《益》之时,概当得益,而居于之上,乃危地也,故独为“益之”以“凶事”之象。虽益之而以凶事,虽凶事亦益之也。所谓苦其心志,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者也。其功夫又在“有孚中行”上。
  张氏振渊曰:益不以美事而以凶事,如投之艰难,置之盘错,警戒震动之谓也。“无咎”,言可因是而迁善朴过也。下二句,正言其所以“无咎”。“有孚”者,涤虑洗心, 案 此爻与《损》之六四相反对,损四受下之益者,此爻受上之益者。然皆不言所益,而曰“疾”,曰“凶事”,盖三四凶惧之位也。故其获益,亦与他爻不同。在上位者而知《损》四之义,则不以下之承奉为益,而能匡其过,能辅其所不逮者,乃益也。在下位者而知此爻之义,则不以上之恩荣为益,而试之诸艰,投之以多难者,乃益也。然在《损》四则宜速以改过,在此爻则宜缓以通诚,乃有以为受益之地。
  六四,中行,告公从,利用为依迁国。
  本义 二四皆不得中,故皆以“中行”为戒。此言以益下为心,而合于“中行”,则“告公”而见“从”矣。《传》曰:周之东迁,晋郑焉依。盖古者迁国以益下,必有所依,然后能立。此爻又为迁国之吉占也。
  程传 四当益时,处近君之位,居得其正,以柔巽辅上,而下顺应于初之刚阳,如是可以益于上也。唯处不得其中,而所应又不中,是不足于中也。故云若行得中道,则可以益于君上,告于上而获信从矣。以柔巽之体,非有刚特之操,故“利用为依迁国”。
  “为依”,依附于上也。“迁国”,顺下而动也。上依刚中之君,而致其益,下顺刚阳之才,以行其事,利用如是也。自古国邑,民不安其居则迁。迁国者,顺下而动也。
  集说 吴氏曰慎曰:四正主于益下者,然非君位,不敢自专,必告于公也,“中行”则见从矣。
  案 此爻亦与《损》三相反对,《损》三为卦之所损以益上者。此爻为卦之所损以益下者,故辞义相类。《损》三无私交而与上同德,乃可以益上。此爻不专己而与上同德,乃可以益下也。“用”,用六四也,与六二“王用”之“用”同。”迁国”,大事也,亦即卦之所谓“利有攸往,利涉大川”者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
  本义 上有信以惠于下,则下亦有信以惠丁上矣,不问而“元吉”可知。
  程传 五刚阳中正居尊位,又得六二之中正相应,以行其益,何所不利。以阳实在中,“有孚”之象也。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而中心至诚在惠益于物,其至善大吉,不问可知,故云“勿问元吉”。人君居得致之位,操可致之权,苟至诚益于天下,天下受其大福,其“元吉”不假言也。“有孚惠我德”,人君至诚益于天下,天下之人,无不至诚爱戴,以君之德泽为恩惠也。
  集说 王氏弼曰:得立履尊,为《益》之主者也。为益之大,莫大于信,为惠之大,莫大于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费。惠心者也,信以惠心,尽物之愿,固不待问而“元吉”,以诚惠物,物亦应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吕氏祖谦曰:人君但诚心惠民,不须问民之感,如此然后“元吉”,民皆交孚而惠君之德也。苟惠民而先问民之感不感,是计功利,非诚心惠民者也,安能使民之乐应乎。
   郑氏维岳曰:《损》之六五,受下之益者也。《益》之九五,益下者也。《损》六五受益而获“元吉”,《益》九五但知民之当益而已,“勿问元吉”也,此惠心之出于“有孚”者也。然上虽不望德于民,而民固德其惠矣。其德其惠,亦出于“有孚”也,故曰王道本子诚意。
  案 “勿问”二字,吕氏说是,观孔子《象传》可见。
  上九,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
  本义 以阳居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