矣。不解去小人,则己之诚未至,安能得人之乎也。初六其应,故谓远之为解。
  集说 刘氏牧曰:“拇”,谓初也。居下体之下而应于己,故曰“拇”。
  何氏楷曰:《解》,去小人之卦也。卦唯二四两阳爻,皆任解之责者。“而”,汝也。
  “拇”,足大指也。九四居近君之位,苟昵近比之小人而不解,则君子之朋虽至,被必肆其离间之术矣。
  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本义 卦凡四阴,而六五当君位,与三阴同类者,必解而去之则“言”也。“孚”,验也。君子有解,以小人之退为验也。
  程传 六五居尊位,为《解》之主,人君之解也。以君子通言之,君子所亲比者, 集说 郑氏汝谐曰:益之戒曰:任贤勿贰,去邪勿疑。如使世之小人,皆信上之所用者必君子,而所解者必小人,则必改心易虑,不复有投隙抵巇之望。唯未孚于小人,此小人所以犹有觊幸之心也。五,《解》之主也。以其阴柔,故有戒意。
  胡氏炳文曰:卦唯四五言“解”,四能解“小人”,可以来“君子”。五能解“小人”,亦可验其能为君子。
  案 郑氏说“有孚于小人”,与《传》义异,而其理尤精。盖“朋至斯孚”者,君子信之也。“有孚于小人”者,小人亦信之也。君子信,故乐于为善。小人信,故化而不为恶。往往国家有举措,而小人未革心者,未信之也。信则枉者直,而不仁者远矣。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本义 《系辞》备矣。
  程传 上六尊高之地,而非君位,故曰“公”,但据《解》终而言也。“隼”,鸷害之物,象为害之小人。“墉”,墙,内外之限也。害若在内,则是未解之时也。若出墉外,则是无害矣。复何所解,故在墉上,离乎内而未去也。云“高”,见防限之严而未去者。
  “上”,《解》之极也。《解》极之时,而独有末解者,乃害之坚强者也。上居《解》极,《解》道已至,器已成也,故能射而获之。既获之,则天下之患,解已尽矣,何所不利?夫子于《系辞》复伸其义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动而不括,是以出而有获,语成器而动者也。”鸷害之物在墉上,苟无其器,与不待时而发,则安能获之,所以解之之道,器也。事之当解,与已解之之道至者时也。如是而动,故无括结,发而无不利矣。括结,谓阻碍。圣人于此,发明藏器待时之义,夫行一身至于天下之事,苟无其器,与不以时而动,小则括塞,大则丧败。自古喜有为而无成功,或颠覆者,皆由是也。
  集说 沈氏该曰:“隼”之为物,果于悖害者也。“墉”,所以卫内而限外也。害在内,小人在君侧也。出乎墉之外,则非射之所能及。“高墉之上”,在内外之间,据卫限之势,于此而射之,则拟而后动,动而不括,“获之无不利”矣。在外卦之上,射于高墉之象也。
  郑氏汝谐曰:所谓“公”者,非上六也。言公于此爻,当用射隼之道也。“隼”,指上之阴而言也。“墉”,指上之位而言也。
  王氏申子曰:“隼”指上,以其柔邪谓之狐,以其阴鸷谓之“隼”。上以阴柔处震之极,而居一卦之上,是阴鸷而居高者。《解》之既极,尚何俟乎,故“获之无不利”。
  案 此言“公用”,乃《随》上《离》上“王用”之例,皆非以本爻之位当王公也,郑氏王氏之说似可从。或以解终言之,而不指隼之为谁,亦可。盖“狐”者,邪而穴于城社,在内之奸也。“隼”者,鸷而翔于坰野,化外之悍也。自二至五,所以解内难者 总论 徐氏几曰:下三爻不言解,上三爻言解,所谓动而免乎险也。
   损.艮上.兑下程传 《损序卦》:“解者缓也,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纵缓则必有所失,失则损也,《损》所以继《解》也。为卦艮上兑下,山体高,泽体深,下深则上益高,为损下益上之义。又泽在山下,其气上通,润及草木百物,是损下而益上也。又下为兑说,三爻皆上应,是说以奉上,亦损下益上之义。又下兑之成兑,由六三之变也,上艮之成艮,自上九之变也,三本刚而成柔,上本柔而成刚,亦损下益上之义。损上而益于下则为益,取下而益于上则为损,在人上者,施其泽以及下则益也,取其下以自厚则损也。譬诸垒土,损于上以培厚其基本,则上下安固矣,岂非益乎。取于下以增上之高,则危坠至矣,岂非损乎。故损者,损下益上之义,益则反是。
  损,有孚,元吉,无咎,可贞,利有攸往。
  本义 “损”,减省也。为卦损下卦上画之阳,益上卦上画之阴。损兑泽之深,益艮山之高。损下益上,损内益外,剥民奉君之象,所以为损也。损所当损,而有孚信,则其占当有此下四者之应矣。
  程传 “损”,减损也。凡损抑其过以就义理,皆损之道也。损之道必有孚诚,谓至诚顺于理也。损而顺理,则大善而“吉”,所损无过差,“可贞”固常行,而利有所往也。人之所损,或过或不及,或不常,皆不合正理,非有孚也。非“有孚”则无吉而有咎,非“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