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传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噬而嗑之,则亨通矣。“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治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没防与致刑也。
  集说 李氏舜臣曰:《噬嗑》震下离上,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也击搏之,圣人治天下,有为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之。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本义 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程传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集说王氏弼曰: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俞氏琰曰:“校”,狱具也。初在下,趾象也。“灭”,没而不见也。以刚物加于著屦之足而没其趾,故曰“屦校灭趾”。惩之于小,戒之于初,则不进于恶,故“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本义 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程传 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
  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灭”,没也。深入至没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集说 孔氏颖达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无咎”。
  胡氏炳文曰:噬而言肤腊胏肉者,取颐中有物之象也。各爻虽取所噬之难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为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肤”之易人,初刚未服,不能无伤,然始虽有伤,终可服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本义 “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程传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悼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刚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肤之柔。
  六三柔居刚,故所噬象“腊肉”。柔中有刚,比之二难矣。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本义 “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人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胏”,肉之有联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 陆氏绩曰:“金矢”者,刚直也。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王氏宗传曰: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以六爻旨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