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终得相贲,故无怨尤也。
  集说 朱氏震曰:纯白无伪,谁能间之,始疑而终合,故曰“终无尤也”。
  郭氏雍曰:四虽自饰,亦有“皤如”之质,犹丘园之贲,虚己待物之象也。初饰其趾而来,翰如之马也,以刚下柔而来,应匪寇也,婚媾之道也,四虽怀疑,终何尤哉。
  六五之吉,有喜也。
  程传 能从人以成贲之功,享其吉美?是“有喜”也。
  集说 方氏应祥曰:于文胜之时,而为丘园之贲,岂不甚可喜乎。非自喜也,为世道喜也。
  案 《传》:于五位多言“有庆”,庆大而喜小也,此爻居尊而返朴祟俭,亦可以易俗移风,而但曰有喜者,且就一身无过言尔。如《无妄》五、《损》四、《兑》四之例,皆以无疾为喜,若推其用,则化成天下,庆在其中矣。
  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程传 “白贲无咎”,以其在上而得志也。上九为得志者,在上而文柔,成贲之功,六五之君,又受其贲,故虽居无位之地,而实尸贲之功,为得志也。与它卦居极者异矣,既在上而得志,处贲之极,将有华伪失实之咎,故戒以质素则无咎,饰不可过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何谓得志。曰:居卦之上,在事之外,不假文饰,而有自然之文,便是优游自得也。
  项氏安世曰:六二柔来而文刚,主内卦之文者也,内卦以文为文,故曰:“贲其须”,须之丽于身,最为虚文也,然阳气不盛,不足以贲其须,故曰“与上兴也”,二与上交而成卦,二以上为主,犹须以阳为主也,深明文之与质,未尝相离,故不言吉凶,吉凶系于质也,上九分刚上而文柔,主外卦之文者也,外卦以质为文,故曰“白贲”。白本 案 项氏以“与上兴”为上九,不如指九三言为当。
  山附于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程传 艮重于坤,“山附于地”也。山高起于地而反附著于地,圮剥之象也。上,谓人君与居人上者,观《剥》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剥者也。故上之剥必自下,下剥则上危矣。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则安养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书》曰:民唯邦本,本固邦宁。
  集说 虞氏翻曰:山高绝于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君当厚锡于下,然后得安其居。
  刘氏牧曰:山以地为基,厚具地,则山保其高;君以民为本,厚其下,则君安于上。
  司马氏光曰:基薄则墙颓,下薄则上危,故君子厚其下者,所以自安其居也。
  《朱子语类》云:唯其地厚,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摇,人君厚下以得民,则其位亦安而不摇,犹所谓本固邦宁也。
  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程传 取床足为象者,以阴侵没阳于下也,“灭”,没也,侵灭正道,自下而上也。
  集说 虞氏翻曰: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故曰“以灭下也”。
  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本义 言未大盛。
  程传 阴之侵剥于阳,得以益盛,至于剥“辨”者,以阳未有应与故也。小人侵剥君子。若君子有与,则可以胜小人,不能为害矣。唯其无与,所以被“蔑”而凶。当消剥之时,而无徒与,岂能自存也。言未有与,剥之未盛,“有与”,犹可胜也,示人之意深矣。
  集说 崔氏憬曰:“辨”当在第足之间,是床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吴氏澄曰:若六三之剥之,唯其有与也。
  龚氏涣曰:六二阴柔中正,使上有阳刚之与,则必应之助之,而不为剥矣,唯其无与,所以杂于群阴之中而为剥,若三则有与,故虽不如二之中正而得无咎。
  案 崔氏、吴氏、龚氏之说,皆得文意,六三不中正而辞优于二,故圣人以“未有与”失上下明之。
  本义 “上下”,谓四阴。
  程传 三居剥而“无咎”者,其所处与上下诸阴不同。是与其同类相失,于处剥之道为“无咎”,如东汉之吕强是也。
  集说 王氏弼曰: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三独应于阳,则“失上下”也。
  邱氏富国曰:上谓四五,下谓初二,违去四阴而独从刚,故曰“失上下也”。
  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程传 五为君位,剥已及四,在人则剥其肤矣,剥及其肤,身垂于亡矣,“切近”于灾祸也。
  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程传 群阴消剥于阳,以至于极,六五若能长率群阴,骈首顺序,反获宠爱于阳,则终无过尤也,于剥之将终,复发此义,圣人劝迁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案 五以阴居尊,取后妃之象,而为“贯鱼以宫人宠”,则岂有妒害溃乱,以剥其君之尤哉。
  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程传 正道消剥既极,则人复思治,故阳刚君子,为民所承载也。若小人处剥之极,则小人之穷耳。“终不可用也”,非谓九为小人,但言剥极之时,小人则是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唯君子乃能覆盖小人,小人必赖君子以保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