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疏]正义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后铸金,而为此器以供烹饪之用,谓之为鼎。亨饪成新,能成新法。然则鼎之为器,且有二义:一有亨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杂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圣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义,“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为《鼎》焉。变故成新,必须当理,故先元吉而后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鼎,象也。法象也。
  [疏]正义曰:明鼎有亨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饪也。“亨饪”,鼎之用也。
  [疏]正义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饪之用,此就用释卦名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饪所须,不出二种,一供祭祀,二当宾客。若祭祀则天神为大,宾客则圣贤为重,故举其重大,则轻小可知。享帝直言“亨”,养人则言“大亨”者,享帝尚质,特性而已,故直言“亨”。圣贤既多,养须饱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聪明。圣贤获养,则巳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益。言圣人既能谦巽大养圣贤,圣贤获养,则忧其事而助於巳,明目达聪,不劳己之聪明,则“不为而成矣”。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释“元吉亨”,以柔进上行,体巳获通,得中应刚,所通者大,故能制法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疏]正义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饪之象,所以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严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须制法。制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轻而难犯,布严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疏]正义曰:“鼎颠趾”,趾,足也。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初六居鼎之始,以阴处下,则是下虚上实,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於写出否秽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无咎”者,妾者侧媵,非正室也。施之於人,正室虽亡,妾犹不得为室主。妾为室主,亦犹鼎之颠趾,而有咎过。妾若有贤子,则母以子贵,以之继室,则得“无咎”,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疏]正义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为悖逆也。
  “利出否”,以从贵也。弃秽以纳新也。
  [疏]正义曰:“以从贵”者,旧,秽也。新,贵也。弃秽纳新,所以“从贵”也。然是去妾之贱名而为室主,亦从子贵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义曰:实谓阳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阳之质,居鼎之中,“有实”者也,故曰“鼎有实”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也。加之则溢,而伤其实矣。六五我之仇匹,欲来应我,“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巳极,不可复有所加。
  [疏]正义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疏]正义曰:“终无尤也”者,五既有乘刚之疾,不能加我,则我“终无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