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丽于阳,气盛生光,万物皆相见。其精为日,水火不相射而相逮,天地之大用备矣。
  天地山泽雷风水火,为八卦之大象,《易》之本也。八卦相错,因而重之为六十四。阴阳相交,变化以生。而象之变易,亦各因时位而异。而要不越此八者之范围也。
  本象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观象画卦,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而物各有所本,象以象物,亦莫不各有其本。故本象著焉。
  乾为马。物性马最健,得阳刚之精,昼夜不眠。房星为天驷七星之次,七星为马,于辰为午,故马为火畜。蚕马首龙精,故马蚕同气。在天为龙,在地为马,皆乾行也。
  坤为牛。牛性柔顺,属土属阴,不动即眠,起先后足,与马相反。牛为大物,故物从牛。坤备万物,故以牛象之。
  震为龙。乾变震为长子。龙雷同类,龙马同种。马八尺以上曰龙,龙阳物而生于纯阴之地,震象也。
  巽为鸡。鸡善伏,《九家》曰“应八风也”。风应节而变,变不失时。鸡时至而鸣,与风相应。故有风疾者禁食鸡。鸡将鸣,必动股振羽,故曰“翰音”。
  坎为豕。豕水畜。《传》言星斗散精为彘,斗星坎地。朱氏曰:“亥为豕者直室也,坎之所自生也。”
  离为雉。雉文采象离。朱氏曰:“雉方伏时,东西风则复,南北风则去而不复。坎胜离也。”卜楚邱论明夷之谦曰“当鸟”。鸟者朱鸟也,离之次也。
  艮为狗。《九家》曰:“艮止,主守御也。”艮数三,七九六十三,三主艮。斗为犬,故犬三月而生。斗运十三时日出,故犬生十三日开目。艮火之精,畏水不饮,而以舌舐,斗则以水解也。
  兑为羊。朱氏曰:“兑,说也,羊内狠者。二阳伏于一阴之下也。”项氏曰:“未为羊而主兑者,金生于土也。土旺则金生,故坤伏必于建未之月。”
  此所谓“远取诸物”也。汉上朱氏曰:“说八卦本象也。”
  乾为首。首为众阳所宗,乾尊在上故为首。《虞氏易》:“明夷九三得其大首,乾三之上也。”
  坤为腹。《正义》:“坤能包藏含容,故为腹。坤体中虚,亦象腹。”朱氏曰:“坤又为身为躬。按艮为身,言坤之变艮为背,则坤为腹也。”
  震为足。震动于下,故为足。震为乾初,健行,故称足也。阳起自下,亦足之象。
  巽为股。《正义》:“股随于足,巽顺故为股也。”按:足动而股不动,随足而动,故咸曰“执其随”。巽下偶,亦股之象。
  坎为耳。《正义》:“北方之卦主听,故为耳。”按:坎阳涵阴中,故耳聪内。肾开窍于耳,肾水竭则耳聋,皆坎象也。
  离为目。《正义》:“南方之卦主视,故为目。”按:离阴丽阳中,故目明于外。心开窍于目,仍系于肾而见于外,皆离象也。
  艮为手。艮动于上,故为手。朱氏曰:“艮止者,动极而止也。震艮相反,行者必止,止者必行。疾走者掉臂,束手者缓行。”项氏曰:“李椿年号逍遥子,作《周易传》曰:一身之荣卫,还周会于手太阴。一日之阴阳,昏晓会于艮时。在人其象为手。”按:此说最精。证诸《内经》,与震之为足,合观方见。古圣“近取诸身”一节之玄妙精微,非仅以表面之动静,合卦画之阴阳已也。
  兑为口。郑氏曰:“上开似口。”《正义》:“兑西方之卦,主言语,故为口。”朱氏曰:“艮为鼻。口鼻通气,山泽通也。”
  此所谓“近取诸身”也。余氏舒芑曰:“八卦之象,近取诸身者,六子以反对。远取诸物者,六子以序对。四者易而坎离不易也。”王氏夫之曰:“因此见人之一身,无非乾坤六子之德业所著。由此而推之血气营卫箸骸皮肉之络理,又推之动静语默周旋进退之威仪,又推之喜怒哀乐爱恶攻取之秩序,无非健顺阴阳之所合同。而乘时居位之得失吉凶,应之不爽。君子观象玩占,而于疾眚之去留,言行动作之善恶,皆可因此以反躬自省而俟天命。”按:六十四卦,上下往来,象之变化无穷,要皆以大象本象为准,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者也。初学观象,首宜反覆研求,必得其会通,而后始有变化之可言也。
  广象
  《说卦传》末章,先儒皆以为广八卦之象,朱子《本义》谓多不可解。且按之于经,亦不尽合,故与《序卦》、《杂卦》皆不加注释。汉上朱氏曰:“说重卦别象也。六爻变化,其象岂能悉尽,此凡例也。智者触类而长矣。”彭申甫曰:“《说卦》篇,不与《系辞》、《文言》一例。盖圣人观河图而定八卦之方位,因以胪列八卦之象,其开章即著明卦之所由立,爻之所从生,而归本于和顺道德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又申明性命之理,不外阴阳刚柔。其在人则为仁义,而理之所以穷,性之所以尽,则不外乎顺时而已。盖圣人仰观俯察,实见乎《易》之为道,无时无地而不在焉,无人无物而不赋焉。于是分别卦位之性情,而先以人道之广生大生,推而至于穷神而妙万物,近取诸身吾身则全乎《易》也。远取诸物,则一物皆有一《易》也。然犹恐人之泥于物而滞于象也,更推而广之,于一卦各立无方之象以尽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