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者。不忧其不至,而忧其已至也,宜日之中,而不宜其既中也。既盈而亏,天地鬼神之所不免也,而圣人何以处此?曰:“丰”者,至足之辞也。足则馀,馀则溢;圣人处之以不足,而安所求馀?故圣人无丰,丰非圣人之事也。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传》曰:“为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故《易》至于“雷电相遇”,则必及弄狱,取其“明以动”也。至于“离”与“艮”相遇,则曰“无折狱”、“无留狱”,取其“明以止”也。
  初九: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凡人,智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丰”之患常在于暗,故爻皆以明暗为吉凶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离”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则所谓“丰”而暗者也。“离”,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其性也。以明发暗,其德也。故三“离”皆上适于“震”。初九适四,其配之所在也;而九四非其配,故曰“配主”。“旬”之为言,犹曰“周浃”云尔。“尚”,配也,九四以阳居阴,不安于暗者也,方其患蔽而求发,则虽两刚可以相受,故曰“往有尚”,言其与配同也。及其暗去而明全,“离”之功既周浃矣,则当去之。既浃而不去,则有相疑之灾。九四之为人,可与共忧患而不可与同安乐者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象》曰:“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沬,未折其右肱,无咎。
  《象》曰:“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
  “蔀”,覆也,蔽之全者也。“见斗”,暗之甚也。“沛”,旆也,蔽之不全者也。“沬”,小明也,明暗杂者也。六五之谓“蔀”,上六之谓“沛”,何也?二者皆阴也,而六五处中,居暗以求明;上六处高,强明以自用。六二之适五也,适于全蔽而甚暗者也。夫蔽全,则患蔽也深;暗甚,则求明也力。六五之暗,不发则已,发之则明矣。故曰:“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以阴适阴,其始未有不疑者也,六二虽阴,而所以为“离”,明之所自出也,故始疑而终信也。若夫九三之适上六,则适于明暗杂者也;用人则不能,自用则不足,故不可以大事也。君子不畏其蔽,而畏其杂,以为无时而可发也,为之用乎则不可,不为之用乎则不敢,故折其右肱,以示必不可用而后免也。
  九四:丰其蔀,日中见斗,遇其夷主,吉。
  《象》曰:“丰其蔀”,位不当也;“日中见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夷”,等夷也。初九之谓夷主,不得其配而得其类也。“幽不明”者,以言其暗之甚,而不杂。“吉行”者,言初九之不可以久留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六五以阴居阳,有“章”者也;而能来六二之明,故曰“来章”。借明于人而誉归于己,君子予之。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象》曰:“丰其屋”,天际翔也;“窥其户,阒其无人”,自藏也。
  上六翔于天际,自以为明之至也;而其暗则足以蔽其身而已,故曰“丰其屋,蔀其家”。九三自折其右肱而莫为之用,岂真无人哉!畏我而自藏也。“三岁不靓”,其自以为明者穷矣,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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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 卦 (第五十六)
  离上
  艮下
   
  “旅”:小亨,旅贞吉。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顺乎刚;止而丽乎明;是以“小亨,旅贞吉”也。旅之时义大矣哉!
  “旅”,六二、六五二阴据用事之地,而九三、九四、上九三阳寓于其间,所以为“旅”也。小者为主,而大者为旅。为主者以得中,而顺乎刚为亨,故曰“小亨”;为旅者以居贞,而不取为吉,故曰“旅贞吉”。“止而丽乎明”,则居贞而不取之谓也;“贞吉”者指三阳,非二阴为主者之事也,故特曰“旅贞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象》曰:“旅琐琐”,志穷灾也。
  “羁旅”之世,物无正主,近则相依。自六二至上九,皆阴阳相邻,而初独孑然处六二之下,其细已甚①,故曰“旅琐琐”也。斯,隶也;六二近于九三,三之所取也;初六穷而无依,隶于六二,役于九三。三“焚”二次,并以及初,故曰“斯其所取灾”也。
  【校注】
  ① 已甚:《苏氏易传》作“以甚”,误。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象》曰:“得童仆,贞”,终无尤也。
  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