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九之正配,四也,而九三近之;九三之正配,二也,而初九近之。见近而不贞,则失其正,故九三不贞于二,而贰于四,则其配亦见陵于初九矣。初九亦然,何则?无以相贲也。自九三言之,贲我者二也,濡我者四也;我可以两获焉,然而以永贞于二为吉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六四当可疑之位者,以近三也。六二以其贲贲初九,而初九全其洁,皤然也。初九之所以全其洁者,凡以为四也,四可不以洁答之乎?是以洁其车马,翼然而往从之;以三为“寇”,而莫之“媾”也。此四者,危疑之间,交争之际也,然卒免于侵陵之祸者,以四之无不贞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园”者①,僻陋无人之地也。五无应于下,而上九之所贲也,故曰“贲于丘园”。而上九亦无应者也,夫两穷而无归,则薄礼可以相縻而长久也。是以虽吝而有终,可不谓吉乎?彼苟有以相喜,则吝而吉可也。“戋戋”,小也。
  【校注】
  ① 丘园:《苏氏易传》皆作“邱园”,误。
  上九:白贲,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夫柔之文刚也,往附于刚,以贲从人者也。刚之文柔也,柔来附之,以人从贲者也。以贲从人,则贲存乎人;以人从贲,则贲存乎己,此上九之所以“得志”也。阳行其志,而阴听命,惟其所贲。故曰“白贲”。受贲,莫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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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 卦 (第二十三)
  艮上
  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①,床也,故下为床②。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
  ①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② 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①,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①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①,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
  ① 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四以下,“贯鱼”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宠均也。夫宠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以宫人之宠宠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