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伤,莫如以辅“乾”之意而行其下复之愿,如帝女之归其夫者。帝女之归也,非求胜其夫,将以祉之。“坤”之下复,非以夺“乾”,将以辅之,如是而后可。
  
  上六:城复于隍,勿用师,自邑告命,贞吝。
  《象》曰:“城复于隍”,其命乱也。
  取土于隍,而以为城;封而高之,非城之利,以利人也。“泰”之所以厚“坤”于外者,非以利“坤”,亦以卫“乾”尔。“坤”之在上,而欲复于下,犹土之为城,而欲复于隍也。有城而不能固之,使复于隍,非城之罪,人之过也,故“勿用师”。上失其卫,则下思擅命,故“自邑告命”。邑非所以出命也,然既以失之矣,从而怀之则可,正之则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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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卦 (第十二)
  乾上
  坤下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内阴而外阳,内柔而外刚,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
  《春秋传》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君子道消,虽有国,与无同矣。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俭德辟难,不可荣以禄。
  初六:拔茅茹,以其汇,贞吉,亨。
  《象》曰:“拔茅”“贞吉”,志在君也。
  自“泰”为“否”也易,自“否”为“泰”也难。何也?阴阳易位,未有不志于复,而其既复,未有不安其位者也。故“泰”有“征”,而“否”无“征”。夫苟无“征”,则是终无“泰”也而可乎?故“坤”处内而不忘贞于“乾”,斯所以为“泰”之渐矣,故“亨”。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乱群也。
  阴得其位,欲包群阳,而以承顺取之。上说其顺而不知其害,此小人之吉也。大人之欲济斯世也,苟出而争之,上则君莫之信,下则小人之所疾,故莫如否。大人否而退,使君子小人之群不相乱,以为邪之胜正也,常于交错未定之间,及其群分类别,正未有不胜者也,故“亨”。
  六三:包羞。
  《象》曰:“包羞”,位不当也。
  三本阳位,故包承群阳而知羞之矣。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
  《象》曰:“有命无咎”,志行也。
  君子之居“否”,患无以自行其志尔①。初六有志于君,而四之应;苟“有命”,我无庸咎之矣。故君子之畴获离其福。“畴”,类也。
  【校注】
  ① 患无以自行其志尔:《苏氏易传》无“以”字。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
  九五,大人之得位,宜若甚安且强者也。然其实制在于内。席其安强之势,以与小人争而求胜,则不可。故曰“休否,大人吉”。恃其安强之势,而不虞小人之内胜,亦不可。故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休否”者,所谓“大人否”也,小人之不吾敌也,审矣。惟乘吾急,则有以幸胜之,利在于急,不在于缓也。苟否而不争,以休息之,必有不吾敌者见焉,故“大人吉”。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
  《象》曰:否终则倾,何可长也。
  “否”至于此,不可复因。非倾荡扫除,则喜无自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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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人 卦 (第十三)
  乾上
  离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此专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故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苟不得其诚同,与之居安则合,与之涉川则溃矣。涉川而不溃者,诚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水之于地为“比”,火之与天为“同人”。 “同人”与“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